(3)多伯特规则(Daubert)。多伯特一案系二位出生时出现身体缺陷的小孩,在1993年认为其身体缺陷是因为其母亲于怀孕期间曾服用被告MerrellDow公司生产的止吐药Bendectin所致,而与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损害赔偿。原告在诉讼中提出8位专家作证指出根据试管及动物实验显示服用Bendectin与生产畸形儿有关,且Bendectin化学结构与其它导致畸形儿的药物相似,及重新分析流行病学的统计资料,研究结論认为服用Bendectin会生产畸形儿。但地方法院及聯邦第九巡回法院均认为原告专家证人所提出的科学证据并不符合普遍接受原则,而不予采用。在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依一九七五年制定的聯邦证据法第702条规定,佛莱法则依有无被该专门领域“普遍接受”作为判断科学证据容许性的唯一标准应被推翻,科学证据若符合“相关性”(relevant)及“可靠性”(reliable)二要件,就有可采性。专家证人提出科学证据时,就“可靠性”建立新的标准如下:(1)该科学理论是否可被证实。(2)有无正式发表并被同行审查。(3)误差率多少。(4)是否被相关科学领域所普遍接受[4]。”除了这四项标准外,有学者列出了第五项标准,即该科学方法是否有合适的控制标准。多伯特法则让法官扮演守门人的角色,承担起判断科学证据是否可靠的责任。
(4)库霍轮胎案(KumhoTire)。多伯特案只涉及科学证据,该案之后,巡回法院立刻遇到了多伯特规则如何或是否适用于“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问题,在1999年发生的库霍轮胎案中,被告在地方法院申请排除该鉴定人之专家证言,获得法院准许。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地方法院有义务依Daubert案之可信赖性要求扮演守门员的把关角色,且不限于科学证据,尚包括“技术性”证据。法院援引多伯特案所提的四项与可信性有关之标准,判决该鉴定人对于轮胎爆破的分析使用的方法并未指出充分的可信性。案件上诉至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巡回法院以地方法院将多伯特规则应用在轮胎的专家意见上,犯了法律上的错误,撤销并发回更审。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多伯特标准只适用在科学证据。最高法院推翻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联邦法官在联邦证据规则下负有守门员义务,应确保专家证人的证言具证据可采性,多伯特规则不只适用于科学知识,更适用于所有鉴定证据,包括科技或其它专业的知识之证言。因为《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并未区分“科学”知识及“技术”知识或“其它专业”知识,只是规定任何知识都可能成为专家证言。至于多伯特案只论及“科学”上知识,因为那是该案的专业争点。况且,强要区分“科学知识”及“技术知识”或其它“专业知识”亦很困难。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法官还指出,法官决定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可能会考虑到多伯特规则的一个或几个标准,但决不是一定要逐一核对,在个别案件中,有些标准可能适当,有些标准可能不适当,需要就案件的事实、争议的性质和专家证言的主题选择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