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1.1.2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专家的资格是专家证言真实性、客观性的保障。在英国,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交的专家报告中,第一项内容就是对自己专家身份以及资格的详细说明。但是,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英美国家并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英国专家学会主席Roger[2]认为,“专家是在特殊领域具有相当知识及技能的人”美国也认为专家证人的资格不包括是否在该领域受过正规的教育,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的规定,人们可以基于“知识、技能、经验、培训”获得作为专家的资格。他们比较关注的所谓的专家是否对该领域足够熟练或熟悉,比较能说明问题的是,在一个毒品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毒品大麻是在美国种植的还是在国外种植的这一关键问题发生分歧,这样,一个曾经吸食、贩卖哥伦比亚大麻以及其他种类大麻并有丰富经验的人被聘请为专家证人,以其吸食、贩卖大麻的经验作证。


  

  1.1.3专家证人的可信赖性


  

  专家证人令人信赖来自于其证言所依据的科学或知识,但是其所依赖的科学或知识是否经受过实践的考验?使用的方法是否成熟可靠?为避免陪审团被误导,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规范专家证人:


  

  (1)弗赖伊规则(Frye)[3]。它又被称为“普遍接受标准”,是1923年哥伦比亚巡回法庭在弗赖伊诉合众国案件中拒绝接受未受到普遍承认的测谎检查作为证据。联邦法院判决为,“一项科学法则或者发现,在实验或实用阶段是难以界定的。在此交叉点上,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必须被确定,法院判断是否允许专家证言的过程中,必须以普遍接受之科学或发现威根据,该原理必须满足在其所属专门领域获得普遍接受。”按照弗赖伊标准,确定一个科学原理是否获得普遍接受需要两个步骤:(1)首先确定该科学原理所属领域及相关的科学领域;(2)其次确认该科学领域是否接受该科学原理以及产生证据的方法或程序。弗赖伊标准的优势在于能在一定程度内促进判决的统一,由科学界决定,避免了耗时的听证,但问题在于,由科学界判定一项证据是否被接受,也就是以非司法界人士为司法裁判的事项,从某种程度上是法官的怠工,而且“普遍接受”也被认为是一项相对严格和保守的标准,很多人批评他的适用妨碍了新型科学和跨学科研究结果的科学证据的使用。


  

  (2)联邦证据法。鉴于弗赖伊规则的保守性,联邦于1975年制定了《联邦证据规则》,其第401条规定:“‘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第402条规定:“所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均可采纳,但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本证据规则以及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确立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相关性是一般证据的可采规则,当然也适用于专家证人。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703条规定,“在某一特殊领域专家提供的证据应该是合理的、可靠的”。这又要求专家证据需要是可靠的。这样,一般法院可采用采用相关或可靠性来检验是否采用科学证据。相关性显然失之宽泛,随之而来的是如何认定可靠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