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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演进与革新

  
  (一)与《刑法修正案》同时出台立法解释

  
  毋庸讳言,从法条本身看不出罪名是我国《刑法》立法体例的弊病之一,这一弊病只有待到具备时机对刑法典体例进行彻底调整时方可解决,目前尚谈不到此问题。为此,在革新《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初期,应采取在《刑法修正案》发布的同时出台相对应的立法解释确定该《修正案》涉及罪名的方式。这种与《刑法修正案》同时出台立法解释的方式虽属于权宜之计,但对于解决现行《刑法》罪名确定机制易偏离立法本意和效率低下两大弊端却可起到立竿见影之效果。

  
  (二)在《刑法修正案》条文中直接规定罪名

  
  鉴于上述建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和规定罪名的立法解释都是出自最高立法机关,因此,可以在适当时候,设计全新的《刑法修正案》体例,在《刑法修正案》新体例中的专门位置直接规定该修正案规定或修改犯罪的罪名。这样在《刑法修正案》条文中直接规定罪名的做法堪称是最终解决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其避免了在一个问题上出台两个规范的麻烦,为司法人员、律师等人员提供了方便。也未来《刑法》的大幅度修正奠定基础。

  
  (三)在《刑法》中直接规定罪名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增加,必然使得1997年《刑法》越来越“面目全非”,且随着 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的提高,若干年后立法机关必将对1997年《刑法》进行一次“大修”,即将1997年10月1日后所有对刑法的修正归入其中,并做立法体例方面的调整,未来每间隔一定时间(如五年)出版一次“大修”后的刑法版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版)》)或将成为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刑事立法方面的惯例。因此,在未来刑法典“大修”之时,立法机关可利用刑法立法体例调整之机,在最新版本刑法典中直接标示出所有犯罪的罪名,将犯罪罪名变为《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而实现将罪名确定权彻底融入刑事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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