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率低下
由于两高不是该法律的制定者,其在《
刑法》或《
刑法修正案》出台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其进行研究和学习。而在真正出台确定罪名的解释时,则可能距离该法律的实施已经间隔数月或者数年。1997年《
刑法》从实施到罪名确定经过3个月,1999年《
刑法修正案》从实施到罪名确定经过了2年多,2005年《
刑法修正案(五)》从实施到罪名确定经过2年半,2006年《
刑法修正案(三)》从实施到罪名确定经过近1年半。这种时间的间隔导致了法律实施上的诸多不便,如2005年8月5日,马来西亚人王国栋携带毒品入境被当场查获,后又被发现在他的行李箱中藏有30张伪造的国际信用卡。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两项罪名做出判决。实际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罪名的出台是在2007年11月。先有判决后有罪名的怪现象极不利于刑事法律的贯彻与实施,这种罪名确定效率低下的情形必须予以改变。
从各行其是的尴尬到联合确定罪名的协调统一,我国《
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嬗变过程。然而,现行《
刑法》罪名确定机制容易偏离立法本意和效率低下的缺陷依然是妨碍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大问题,必须对其进行变革和创新。本文认为,革新《
刑法》罪名确定机制的唯一途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刑法》罪名权,即在颁布《
刑法修正案》时以某种方式直接确定罪名,并同时予以发布。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在于罪名确定属于立法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可以完全杜绝现行《
刑法》罪名确定机制易偏离立法本意和效率低下的两大弊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罪名确定权的《
刑法》罪名确定新机制的具体实现方法可分为三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