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招名额分配中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成因及其制度应对
郑毅
【摘要】当前,各地高校(尤其是国立高校)在高考招生的名额配比中都体现出了浓重的地方保护除了内在与外在、高校与地方政府等诸多因素以外,在现有机制下高校对地方政府投入的利益回报不均衡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虽然学界已经有区分高校性质、增加中央财政支出、国外高校合作办学的制度设想,但在本质上仍非明智的解决方案。鉴于此,“国家高等教育地方财政补贴基金”模式的提出或许会对该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高招名额分配;地方保护主义;成因;制度应对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和重要性
当前,在高考招生过程中,平等受教育权的问题总是被各媒体屡次提及,甚至一时间几乎呈现无奈何的“裸态”。其中,以高招名额分配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最为典型。这种倾向源于对如下客观实际的归纳:高等院校遍布全国,但由于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它们在全国的高考招生名额分配中,往往将相当一部分比例的名额放在学校所在地方,这导致在高考成绩相仿时,本地考生在被本地高校录取的机会远远高于报考同一学校的非本地考生,从而使得对后者平等得到特定高校教育机会的权利被极大侵害。这种矛盾现象在国立高校的高招录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1]由于它们大多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因此这些地区的考生被录取的几率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的考生。公立高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资源,其录取名额的地区分配却是如此不合理,自然引起了法学界和教育学界的普遍关注。对于这一现象,教育部曾经在2008年提出要求各部属高校在本地的招生比例不得超过30%,2009年又提出“比去年再降2%”的要求,但实际上很多高校都没能将该要求贯彻。可见,政策上一味的“堵”并不足以扭转现实。要遏制高招中高校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已经成为亟待加以解决的困扰我国高等教育乃至国家整体智力发展的重大问题。
对于高招平等问题尤其是克服高招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重要性,以下四点应当被重点提及。
第一,从教育学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高考招生的平等,贯彻了高等教育民主化、高等教育公平以及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三个层次的基本要求。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1998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次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也指出:“高等教育应是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对于这一问题,可进一步分解为如下三个层次。其一,所谓的“教育民主化”包括“教育的民主”与“民主的教育”两个侧面。前者是“民主”外延的扩大,即把政治的民主扩展到教育领域,使受教育成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是“教育”内涵的更新,即把专制的、不民主的、不充分民主的教育改造成为民主的教育。[2]其二,所谓高等教育公平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权利的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两个方面。高等教育权利平等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实际上是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应有之义,是高等教育公平的基础的重要的组成部分。[3]其三,所谓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则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60年进行了官方阐述,即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一般认为,三者之间是由高至低、逐层具体化的关系。对于最为基础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而言,其在我国当前遇到的最大障碍之一,莫过于高考招生名额分配中严重的地区差异。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改善或缓解高招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于高等教育民主化的宏观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