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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财政

  
  中国财政法治的缺失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制度缺乏宪政理念,乱象丛生的中国财政呼唤着法治与宪政。

  
  一、宪政与财政的基本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宪政缘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利益纷争,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集中表现在财政上。财政表明国家与私人的基本经济关系,即国家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宪法意义上的财政是国家为履行其公共职能而取得、管理与使用财产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宪法的作用在于在公产与私产之间划定一个界限,防范公产对私产的任意攫取和无度征收。因为,在以国家掌握和行使财政权的过程中,一个危险的倾向是偏重于国家的财政利益的保全而公民的私人利益很容易被侵蚀。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直接对抗财政权的滥用。强调对公民财产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应当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宗旨。作为宪法学的财政,政府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关系的理念和原则是其内容的核心。

  
  从历史的角度,宪政产生、发展围绕着财政。1215年问世的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即是英国国王和贵族、平民因财政问题激烈斗争并最终达成妥协的结果。在封建社会末期,围绕着财政革命的市民运动风起云涌。17世纪以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多次因财政问题爆发冲突,最终引发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财政的宪政原则而被送上了断头台。1688年,英国经不流血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这是为了对抗国王的财政专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因财政利益的争夺,在美国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殖民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核心,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76年7月4日,十三个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确立了“无代议士不纳税”宪政原则。步美国后尘的法国的宪政革命因财政危机而动荡曲折。国王路易十四经常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正是这种仅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免税特权加上对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会矛盾。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举债和增税,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就在这一年,法国发布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规定人民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将财政的宪政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以此为契机,法国终于走上了宪政之路。从以上宪政发展史可以看出,正是将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下,宪政才有可能得以确立。

  
  从现实的角度,财政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没有财政,宪政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为,没有财政,人权多数是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梦想。在哀鸿遍野、民不聊生的国度,人权是美丽的谎言。权利需要钱,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1] 没有财政,国家机器就会瘫痪,宪政秩序就不复存在。同时,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财政才不断地发展、进步,公共财政才得以建立。从王权财政到公共财政的深刻变化,是宪政进步的结果。正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宪政赋予财政以全新的内涵。这表现为,在宪政国家,财政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以前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财政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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