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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生态人”人性预设之否定

环境法“生态人”人性预设之否定



基于西方法律人性预设演进的视角

苏胜利


【摘要】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一是必须注意区分法律的人性预设与伦理道德人性要求,二是必须基于对现实客观的人性标准的认识。作为法律的环境法的人性预设既应区分“环境法的人性预设”和“环境伦理的人性要求”,又必须准确把握现实人的人性标准。以这样的基本要求为工具审视环境法理论界的“生态人”理论,就能看出学者们共同采用了“应然模式”,没有注意区分“环境法的人性预设”与“环境伦理的人性要求”,且普遍存在不忠实于现实人性,不符合环境法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所以,现阶段不宜直接将“生态人”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
【关键词】人性预设;生态人;环境法
【全文】
  
  一、引言

  
  法学研究和立法活动中必然要对所欲规范的人作出某种假设,然后基于这种对人的假设设置具体的制度与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实施中对人的行为发生实际的效果,实现法的作用和功能。这一假设就是法律的人性预设(又称人性假设、人性假定)。环境法作为法律,同样如此,也需要对预其所欲规范的人提供一种预设,这就是“环境法的人性预设”。环境法人性预设的缺失可能导致环境法律制度所欲规范对象的偏离,使环境法成为“无用的法”甚至“恶法”。近年来,“生态人”理论和环境法人性预设理论的研究已在国内悄然兴起,这昭示着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继续走向深入,引领学术新方向。但同时,笔者发现,将“生态人”这一具有理想型的“人之形象”作为环境法人性预设的倾向也初见端倪,有的学者直接表明这一观点。另外,从诸多学者的“生态人”理论中,也能推断出他们认为可以将“生态人”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以上观点的论证过程采用几乎相同的思路,即首先认为传统的人性预设存在一些固有缺陷,导致现代社会的许多问题产生,特别是生态危机,因此需要发展革新。而“生态人”人性预设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应该采用这种人性预设,即从“需要如何”直接到“应该如何”的论证思路。在笔者看来,此种思路没有顾及到环境法作为法律所应有的属性。具体到环境法的人性预设来说,环境法的人性预设应当符合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忽视这些问题就可能导致论证所得出的环境法的人性预设违背法律人性预设的基本原则与内涵,因此造成谬误。

  
  笔者试图反思环境法上“生态人”的人性预设理论。主流“生态人”观点主要基于对“理性经济人”、“社会人”等西方法律史上人性预设的批评,那么笔者首先认真对待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人性预设理论,认真理解并归纳法律人性预设的基本内涵。然后根据这些内涵确立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工具反思环境法“生态人”的人性预设。

  
  二、西方法律的人性预设:历史考察与内涵解读

  
  法律的人性预设,作为环境法的人性预设的上位概念,其特性直接决定环境法人性预设的特性。考察其产生与变更过程可以准备把握其特性,也就容易归纳其内涵,进而了依据内涵确定当代法律的人性预设的基本要求。

  
  (一)何为法律的人性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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