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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在民法中的隐喻及其困境

  
  “除魅”的一个结果,是物的客体地位反衬了民法中人的主体地位,但科技的“复魅”模糊了人与物得以区分的基本界限——身体,从而在客体地位上增加了人,那么,在人为主体同时又为客体的格局中,人到底算什么?这不能不是人之主体化这个隐喻的一个困境。也许,我们应当反思传统民法对物乃人之外东西的界定,这种几百年前设定的标准,在当今生物科学及其附带生成的伦理的强烈冲击下,尽管还能一般地适用,但好像已经不太好用和够用了,那么,最实用的做法还是早些打开民法城堡的大门,“开始法律、科技和伦理的对话”吧。

  
  三、“抽象人”隐喻和“具体人”困境

  
  物在民法中的隐喻,不仅是人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还在于此“人”的形象为“抽象人”。商品经济形态是民法存续的最根本基础,利润的需求使得商品和人员的流动性大大超出以往的社会,具体的面孔在此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面孔背后的熟人关系一去不复返,陌生人成为这个世界的主角,面孔不再是人立足的证件。在高度不同质的陌生人社会中,为了减轻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急需的是一般化媒质,而不是具体的特质,物恰恰因为其经济属性而生逢其时,经济价值标准正是其溶入这个社会的通行证。在这个通行过程中,人的个性、情感等面孔要素均被物的媒质给遮蔽了,具体的有面孔的人成为抽象的无面孔的人,腾尼斯向我们描述了这个惊心动魄的过程:商业和交往的物质基础,把所有的个人招集在广场上,磨掉他们的差异,“给大家以相同的表情、相同的语言和发音、相同的货币、相同的贪婪、相同的好奇心——抽象的人即一切机器中最最人为的、最有规则性的、最精密的机器,被设计和发明出来了,而且可以直观,犹如在冷静的、明晰的、寻常的真理中的一个幽灵。”[22]

  
  作为市民社会生活的抽象写真,民法忠实记录了这个将具体人按照一般媒质标准格式化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导致人在民法中也被抽象化了,生活中的影子在此销声匿迹。一般地说,“狭义民法典反映的人像,始终是无色无味,不笑不愠”;[23] 具体到德国民法典,人类形象是“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以契约自由、营业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中理智地活动并避免损失”,[24] 这不是“经济人”、“理性人”,是什么?由此所产生的抽象后果,是在物之抽象化和媒质化的基础上,人与物的关系被化约为经济关系,人基于物而得到愉悦或感伤之情、怀念或怜悯之心,因为没有经济媒质,被悄悄地过滤掉,剩下的只是抽象的人和物搭配起来的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对于物的生成与流通、对于所有权与合同,自然的人带着其情感、忧虑、无忧无虑、梦想及偏好没有成为所推荐的主体。”[25] 由此所产生的具体后果,则是民法仅着重财产上生活资源变动之结果,而其间夹杂之精神上之愉快等非财产上生活资源几乎全被忽略。[26] 可见,物在陌生人的社会结构中,把人的情感要素从物化的世界里抽空了,只有在人作为主体的领域内(人格和身份),“具体人”的面目才能有所恢复,能够要求他人因侵害其人身权而要求精神损害,以弥补感情的空缺。这种“拓殖生活世界”的现象,[27] 建立在物的基础之上,用物的经济属性来评介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是冷冰冰的可用货币衡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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