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植物状态,在国际医学界的通行用语是“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us)”,简称“PVS”,常常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造成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所导致的长期意识障碍。其症状表现为虽能保留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但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认知能力,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我国学者对精神损害的内涵和外延见仁见智。纵观各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为同一概念,是指财产损害之外的所有损害,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有关精神利益的损失。而狭义学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仅指精神痛苦,比非财产损害的范围要窄。笔者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理解更符合现代侵权法理念。因此本文对精神损害作广义上的界定,认为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实为同一概念(由于精神损害的称谓更为直观,本文采此用语),是指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Ulrich Magnus:Unification of Tort Law —— Damag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72;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Damages for Non-Pecuniary,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Verlag/Wien,2001,P59. Harvey McGregor:McGregor on Damage,6th ed.,London Sweet & Maxwell,1997. P1109. 在英美国家,对精神损害做出不同类型的区分。传统的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其一,肉体疼痛与精神折磨(pain and suffering),严格说来,前者指受害人的神经或大脑对其肉体疼痛的直接反应,后者指因肉体伤害所间接引起的不适、恐惧、担忧、羞辱、悲伤等精神上的折磨(但大多数学者及司法实践一般都不对二者进行区分)。这是精神损害最主要的类型,是侵权损害诉讼的保留剧目之一。其二,丧失娱乐活动的损害(loss of amenities of life),即受害人因受侵害而不能像以前一样参加娱乐活动或享受生活所引起的损失。也有学者主张此项损害不应作为独立的损害赔偿类型。其三,寿命缩短的损失(loss of expectation of life),指受害人因身体伤残导致寿命缩短、丧失对未来生命的追求所引起的损失。但自1982年之后,此项损失归入到第一类型中,而不作为独立的损害赔偿类型。 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Damages for Non-Pecuniary,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pringer- Verlag/Wien,2001,P199.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03;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supra note 3,P113.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22;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 supra note 3,P9.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468页。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34;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 supra note 3,P143.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03;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 supra note 3,P113. Ulrich Magnus,supra note 3,P155. 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supra note 6,P130. 王利明:《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4页。 张民安,上揭书,第469页。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95页。 曾世雄:《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中华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9版,第56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18页。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17页。 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载《法学丛刊》第161期(1996年),第43页。 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89页。 张民安,上揭书,第290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覃有土、王旦:《侵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619页。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3页。 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载《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2000年第1期,第55-56页。 Harvey McGregor,supra note 4,P1105. W.V.Horton Rogers,Helmut Koziol,supra note 6,P9、P59、P114、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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