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德国最高法院于1992年肯定了失去生理感受能力的植物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7]法院认为,尽管受害人因严重伤残失去了生理上的感受能力,但由于其人格遭受到了全部的或部分的损害,因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这种赔偿被认为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补偿。法院的此种观点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奥地利最高院于1993年也认为,植物状态人由于其人格受到了严重侵害,因而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8]
4.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在1995年2月22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人的植物状态并不排除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原告的损失必须得到完全的赔偿。[9]此案中所做出的判决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意思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最终统一了法国司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意大利也基于此种理由认为植物状态人可以获得完全的损害赔偿。[10]
从这些国家的做法中可以看出,现代损害赔偿规则已经试图寻找各种理由,或认为植物状态人遭受了娱乐活动丧失的精神损害,或认为其人格受损而存在精神损害,或认为其身体机能受损而存在精神损害,最终确立了精神损害不以感知能力和思维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原则,从而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认可。
(二)采否定态度的国家
在比利时仍认为植物状态人无感知能力因而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1]有人指出比利时近期判例采认可态度(22岁的原告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存活的机率很小,法院支持了他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但是,从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法院是因为该原告的昏迷度从3级降到了2级,不能完全排除受害人无感知能力,因此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由此看来,笔者认为在比利时精神损害赔偿仍须以受害人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原则上不认可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荷兰,此问题在学理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肯定者认为,根据“依公正而行事(seeing justice to be done)”的原则应当予以承认;但大多数学者则认为不具备感知能力就无所谓精神痛苦而持否定态度。[12]在西腊也认为要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具有完全的精神人格(complete moral personality)或具有完全的意识,必须拥有感情(have emotions)和能够感知外界(receive massages from the external world)。[13]
从这些反对意见中可以看出,这些国家仍然固守于传统的赔偿规则,认为既然感受不到精神痛苦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既然感受不到赔偿金的慰抚作用(这恰恰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之所在),就不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得出否定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