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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冯希


【摘要】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现代法认为,精神损害不以受害人对其损害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在我国立法上,承认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务中,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来确定,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则不应予以考虑。
【关键词】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感知能力
【全文】
  
  遭受侵权行为后果的受害人,有可能处于“植物状态”[1]。他们所遭受的财产性损害仍可获得赔偿,这与一般情形下的受害人并无区别,但他们是否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2]的赔偿呢?传统损害赔偿法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理由在于,当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时,基于其意识能力会感觉到肉体上的疼痛,及悲伤、窘迫、不安、恐惧、担忧等精神痛苦,因而法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予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损害获得补偿,心灵创伤日趋平复。而植物状态人已经不具备意识能力,既感受不到所遭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感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慰抚作用,因而他们无所谓精神损害,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现代法律在此问题上已经有了突破。

  
  一、植物状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现代法规定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大多数国家已陆续通过判例来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当然,也有少数国家仍持否定态度。

  
  (一)采肯定态度的国家

  
  1.英国于1962年通过Wise v. Kaye案确立了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3]在此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对无意识植物状态的原告判予了15,000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两年后的West v. Shepherd案中,英国上议院对仅能存活五年的植物人判予17,500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原告不能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生活所遭受的损失。Lord Morris指出:“受害人意识的丧失,并不排除其日常生活及所好活动被剥夺的现实性,只要此种剥夺是某种肉体损害所不可避免的后果。”[4]值得指出的是,在英国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只限于对娱乐活动丧失的损害赔偿。[5]

  
  2.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990年将10MPTA(相当于60,101英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给处于植物状态的受害人。[6]法官认为,由于植物状态人的身体机能遭受了损害(functional incapacity),因而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应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客观评估,至于是否能够感知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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