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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田增;李依桐


【摘要】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频繁发生,而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本文从我国现行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规定入手,分析了现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对完善补偿制度,确定补偿对象、补偿主体、补偿范围和标准、补偿资金和救济渠道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期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法律的完善得到真正的保护。
【关键词】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致害补偿;立法完善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西郊的新发村地处小兴安岭余脉的山脚,森林里栖息着许多野生保护动物,它们经常下山毁坏农民的庄稼,有时甚至伤人。2006年8月1日,该村村民王庆山在田头遭遇两只黑熊的袭击。王庆山发现黑熊后,还没等他反应过来,黑熊一掌击昏王庆山,用利爪将其头皮撕成几瓣。昏迷后醒来的王庆山,忍着剧痛骑摩托车回家求救,后经医院抢救,王庆山终于死里逃生。可是当他向政府部门请求补偿时,因没有具体的补偿办法而遭到拒绝。王庆山不明白,“人打野生动物犯法,野生动物伤人为什么就不能补偿呢”?
  
  在我国,类似野生保护动物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较为偏远、相对闭塞、野生动物保护较好的地区,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频发。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致使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所以,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亟待解决。
  
  一、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涵义
  
  (一)野生保护动物的界定
  
  野生保护动物是野生动物中的一部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对野生保护动物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了确定野生保护动物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他的野生动物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1]
  
  (二)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
  
  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建立了很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基地,使我国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随着野生保护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本文序言中介绍的就是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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