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生态恢复与重建的法律规制探讨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western China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王桂林;张树兴
【摘要】我国西部地区面积682万平方公里,占全国71.03%,也是生境脆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地区。因此,做好西部生态恢复与重建工作在全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然而,由于这项工程的复杂性和新生性,我们必须在探索中前进。本文首先介绍了恢复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并归纳了以往在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图将恢复生态学理论与法学相融合,来规范今后的生态恢复与重建活动。
【关键词】生态理论;生态恢复与重建;法律规制
【全文】
西部地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主要发源地和黄河、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生态屏障,其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生态经济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人类的经济活动使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生态经济系统也随之失衡而退化,恢复和重建西部生态环境是西部可持续发展必须面临的问题。国内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说明,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恢复和重建思路必须是生态与经济结合的,达到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状态的高效和谐的生态系统。既改善环境,扭转系统退化,提高系统整体功能,又能使生态经济同时持续发展,同步解决环境治理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因此,生态恢复重建不仅是生态学等自然科学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社会科学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重要的学科,应该在我国西部生态恢复与重建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生态恢复与重建的基本内容
(一)生态恢复与重建的内涵
生态恢复一词出现以来,许多学者和机构对它进行了定义,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生态学会给出的:生态恢复就是人们有目的地把一个地方改建成定义明确、固有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的是竭力仿效那种特定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及其变迁过程。可以从这个定义看出,生态恢复不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而是人们有目的的进行改造;不是物种的简单恢复,而是对系统的结构、功能、生物多样性和持续性进行全面的恢复。恢复不是复原,恢复包含着创造与重建的内容,并且这种创造和重建都是遵循自然规律、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