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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家干预理论都使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各国制定了大量用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年罗斯福为对付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经济法因此而产生了。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经济法又可以被称为市场失灵矫正之法。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第一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我国经济法学界在探讨什么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分歧相当大。单从不同学者所总结出的基本原则的数量而言,就有一至六个原则说等不同观点。漆多俊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调整原则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邱本先生认为经济法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计划原则,一是反垄断原则。王保树先生总结的两大基本原则是:经济民主,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史际春、邓峰先生总结出了三大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潘静成先生提出了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并认为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原则。贺荣芳先生归纳的五大基本原则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原则,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贯彻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贯彻自由、公平、平等原则,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曲修山先生提出的五大基本原则是:遵循社会主义客观经济规律原则,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原则,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兼顾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李昌麒先生总结出了六大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以看出,经济法学界对于基本原则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巨大的差异,笔者并不想对上述差异做进一步的评价,只是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应该是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


  

  如上所述,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经济法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更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学界普遍只强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忽略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功能,这与当今的法治思想是不相符的。法治是依法治国,是法律统治,片面强调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经济法只看作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容易沦为“法律工具论”,有悖于法治思想上的“法律至上论”。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经济法要担当起两大重任:作为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要应对市场失灵,防止干预不足;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要应对政府失灵,防止干预过度。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突出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对于经济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应该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第一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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