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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王宏军


【摘要】政府在经济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
【全文】
  

  自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系统地提出自由放任思想,至1936年凯恩斯发表《通论》的一个半世纪中,经济学界大都认为,要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在实践中,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采取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作为自由放任的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工人失业、经济周期波动、污染、垄断等现象,经济学家把这些现象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市场失灵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即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低效率,资源的浪费使经济得不到应有的增长,从而也降低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其次,市场失灵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过高的失业率或者过度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都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市场失灵虽然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所引起的一种经济现象,但法律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下所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在经济思想史上,即使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盛行的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就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主张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以迅速发展当时德国落后的经济。[1]之后,在张伯伦和罗宾逊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主张对垄断进行干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了国家应该采用税收或津贴的方法来矫正外部性。但是,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主张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则是从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之后才开始的。[2]凯恩斯之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中发展出来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在经济实践和理论中都占据了显要地位。凯恩斯在《通论》中所提出的国家应该对经济进行宏观干预的思想终结了自由放任思想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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