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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之变更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可以准用《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转让的公示方法。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因此,转让人将其游戏账号的密码交付受让人即被视为交付了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受让人凭借受让的密码可以登陆网络游戏系统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人并不是真正有权处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人并且受让人又是善意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有必要准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要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


  

  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指转让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限,即转让人不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权利人并且转让人未得到真权利人有关处分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了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此处的“处分”意指处分行为,即转让人使得该虚拟财产的权利发生了变动。至于转让人为什么能够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并将其处分,其原因可能是转让人窃取了真权利人的游戏账号密码,也可能是因为真权利人有意将其密码交给转让人,以让其共同分享占有和支配虚拟财产的快乐和愉悦。


  

  (2)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的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法律自无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真权利人有权行使其权利的追及效力,追回被处分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有在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才有意牺牲真权利人的利益,认可受让人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在理解这个要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善意指不知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者基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受让人不构成善意[8]。第二,善意的判断标准。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笔者认为法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不能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法官应判定受让人为善意。之所以采取推定善意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缺乏公开的交易平台和市场,转让价格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受让人无法从转让价格的高低判断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第二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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