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所有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专利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拒绝许可导致新的竞者无法进入市场;
3.拒绝许可使用该专利会阻止新产品的产生,新产品主要指与专利所有者的产品不同类的产品,也包括对专列所有者的产品进行重大改进的产品;
4.拒绝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会导致竞争的消失或不能产生新的竞争;
5.使用方需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
基于类似的理由,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裁决要求微软开放其软件源代码(软件接口),欧盟委员认为由于微软的支配地位,其产品事实上已经成为软件业的标准,拒绝开放源代码的行为阻碍了新软件的产生。欧州法院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观点。
(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德国反限制竞争是一个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包含了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定,其法律责任也包括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卡特尔局依照行政程序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对各类垄断行为发布禁止令。卡特尔局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包括卡特尔禁令、禁止滥用行为、禁止企业间的并购行为、禁止卡特尔参与企业之间的集会等决定。二是对合法行为进行批准或豁免。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行为予以批准。三是收缴额外收入。企业违反反限制竞争法或《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或者第82条规定,或者违反卡特尔当局的处分,并由此获得额外收入的,卡特尔局可以收缴该额外收入,收缴的方式可以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直接收缴。如果卡特尔局没有收缴违法企业的额外收入,有关的企业协会可以请求联邦卡特尔局收缴,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从违法企业处得到补偿,也可以要求联邦卡特尔局予以补偿,补偿额度限于上缴给联邦财政的额外收入。
2.刑事责任。在德国垄断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是指卡特尔局按照罚金程序对违法企业处以的罚金。德国的
刑法分为小
刑法、大
刑法两个系统,小
刑法主要是罚金,大
刑法主要是监禁。反限制竞争法的罚金直接由卡特尔局决定并执行,不一定有法院的介入,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才上诉到法院。监禁则必须由公诉人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除对违规企业科处罚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同样可以科处罚金,如企业的负责人,在卡特尔中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等。对责任人最高可以处一百万欧元的罚金,对企业最高可以处上一营业年度内所完成营业总额的百分之十的罚金。这也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比欧盟竞争法严格的一个规定,欧盟只对企业进行处罚。严格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威慑作用,违法当事人为寻求减免处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减免申请,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同执法机构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