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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

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wetland protection in China


王汉水;陈晓光


【摘要】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湿地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生态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通过完善的法律对湿地加以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湿地立法,湿地的保护尚依赖传统的资源法,面对我国湿地不断减少的现状,尽快进行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湿地现状和立法状况湿地的介绍,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湿地概念;湿地保护;立法理念
【全文】
  一、目前我国湿地现状及立法状况
  
  (一)我国湿地的现状
  
  我国湿地面积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约为6549万公顷(其中还不包括江河、池塘等)。绝对数量大、类型多、分布广、区域差异明显、生物多样性丰富。但是由于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湿地环境问题凸显。
  
  1.天然湿地面积大量减少。由于上世纪中后期的不合理利用和开采,我国湿地的面积急剧缩减。近几十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累计丧失海滨滩涂湿地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以上,相当于沿海湿地面积的50%。湖泊面积的萎缩和数量的减少更为突出,号称“千湖之省”的湖北,在20世纪50 年代末有湖泊106 个,目前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湖泊仅剩181个,大于10平方公里的湖泊仅剩4个。洞庭湖因围垦,湖泊面积己由建国初期的4350 平方公里急剧缩小至现在的2625 平方公里;都阳湖面积也由1949年的520平方公里减少到目前的2933平方公里。[1]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被破坏的区域随着自然湿地面积的逐渐减小,湿地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出现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如风蚀加重、土壤局部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加重、早灾次数增多等等。
  
  2.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湿地是许多动植物资源生长繁育场所,是有价值的遗传基因库,对维持野生物种群的存续有重要意义,其潜在价值难以估量,但是湿地自然环境的改变和破坏,使越来越多的生物物种,特别是珍稀生物失去生存环境而面临灭绝的危险。举例说明,三江平原现东北虎已经濒临灭绝,冠麻鸭己经绝迹,丹顶鹤群体数量减少,鱼产量仅相当于1960年的17%。[2]天然的动植物生态链被破坏了,生态系统趋向简化,使系统内能流和物流中断或不畅,削弱了生态系统自我调控能力,降低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有序性。必将带来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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