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在这方面,目前需要考虑和开展的工作,主要是:
(一)灾后重建必须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这一政策
从5.12汶川大地震强震带来的后果,可以判定岷江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是十分脆弱的。由于过度的开发和非科学的水电项目投入,导致这一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得非常脆弱,与此同时,相关水电工程项目的自然灾害防御包括生态保护设防标准上,都非常不够充分。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非常重要的依托和支撑。人们通常会对水、空气、土地、资源等可视的环境给予重视,而忽视地质环境及其可能造成的灾害对人类安全的威胁。这次5.12汶川大地震强烈地震,引起的山体塌方、泥石流,造成河流改道、河道堵塞、公路损坏、房屋倒塌,都是对岷江上游区域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使该地区本来脆弱的生态系统,更是遭受了更大的催残和打击。
5.12汶川大地震后恢复重建中,《汶川重建条例》第11章规定,要高度重视生态修复、[29]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也就是,我们灾区不仅要做好城镇、房屋的恢复重建,重新建设和恢复人们生产、生活和工作的生存和生产环境,更应该关注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问题,并把修复灾区的生态环境工作,作为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例如,2008年5月-6月期间,人们把消除5.12汶川大地震在岷江上形成的33个堰塞湖对下游的现实威胁,作为头等大事处理,就是一个很好的应急性事例。那么,现在,人们则必须把灾区的生态修复,当成灾区恢复重建的基本标志和根本性任务,才能算有效地执行和实施了《汶川重建条例》第11章规定的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生态修复政策。
(二)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生态修复的系统建设
生态系统是人类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依托,当人类的自然资源利用与开发失当行为,以及自然灾害的强力干预等因素,给生态系统的运行带来妨碍的时候,灾区的生态修复就成为一种维持人类社会正常生存的必然。在广义上,灾区生态修复属于生态建设范畴。所谓生态建设的内涵很宽,可以理解为一切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行为的总称,其核心是:限制、制约或取消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各种干扰行为或者因素,充分利用、维护和扩展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从而达到恢复、改善生态环境,既而使生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目的。[30]问题是,生态系统的修复,不能单纯依靠自然界自身的自我恢复功能,而是必须借助于人力,从三个方面发挥人类活动的积极作用。
1.减少对生态系统的不当干扰。例如,灾区的灾后道路恢复重建工作,就要高度重视灾区在岷江上游的地质环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建设方案、技术标准选择上,要尽可能科学合理,并尽可能减轻对道路经过的山体的不当或者不必要扰动。在重建标准和技术方案的选择、特殊工程处理上,应当结合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拱桥不适宜高地震烈度地段,同时,尽可能合理地把握技术标准,反对采用与当地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的高标准。
2.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保护生态系统。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非常敏感的岷江上游地区,这次地震对灾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也确实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甚至可能严重损害灾区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31]因此,考虑如何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保护生态系统,是灾区恢复重建的关键。可是,非常遗憾的是,这一点在作者看来,有变成“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可能。
3.灾区生态危害物的处理问题。资料显示,5.12汶川大地震中受损的农田至少在1000万亩以上。地震还导致人量企业、化工厂受损,水处理系统瘫痪;房屋倒塌,厕所、阴沟污水外泄,农村固体废物流失严重,原有的地质条件改变,水土流失加重,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尤其是农业水源污染。加之,防疫过程中使用的人量消毒剂、火菌剂,以及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腐烂动物尸体等,威胁到河流水环境和群众饮用水的安全,还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与此同时,5.12汶川大地震还改变部分珍稀物种的生存状态和生存环境,可见,5.12汶川大地震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之严重,危害之剧烈,因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灾区生态危害物的处理风险,也是一件不能掉以轻心的严重问题。
(三)5.12汶川大地震灾区内外核电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应当说,5.12汶川大地震把四川省能源结构的不合理性,以及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表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四川省的岷江河谷或者岷江上游的水电装机容量,占总发电量比例最高。资料显示,2007年时四川水电装机容量1880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 62%。[32]由于水电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并不亚于火电即煤电,所以,若要改变岷江上游能源开发的结构,余下的发展路径只剩下核电或者风力、太阳能和其他清洁或者可再生能源,考虑到岷江上游属于山地气候,由于风力、太阳能和其他清洁或者可再生能源相对匮乏,因而发展核电,[33]将成为四川改变能源结构的重要政策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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