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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生态修复的法律支持

灾区生态修复的法律支持



以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生态修复条例制定为视角

王建平


【摘要】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惨重的地震灾害损失,是灾区即岷江上游水电项目受损必然性与生态欠账的长期性的表现。因此,岷江上游梯级水电项目的灾后清理与生态修复政策的落实,非常重要。论文认为,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生态修复,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制定《汶川地震灾区生态修复条例》或《四川省生态保护条例》,主要是:灾后重建必须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这一政策,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的生态修复的系统建设中,需要解决减少对生态系统的不当干扰、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保护生态系统和灾区生态危害物的处理等问题。与此同时,论文提出:5.12汶川大地震灾区内外核电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应当加快5.12汶川大地震灾区生态县的建设,从而从根本上扭转民上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危机。

【关键词】汶川地震震害;水电项目清理;核电建设;生态县建设;法律支持
【全文】
  一、汶川大地震灾区水电项目受损必然性与生态欠账的长期性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简称5.12汶川大地震)作为特大破坏性地震,除了地震本身的震级高,破坏能量大之外,龙门山地区正处于岷江[1]河流的发源地和上游地区,高山峡谷和地势落差大,水能开发利用潜力巨大,[2]在地方经济发展欲望驱动,以及国家西电东送政策的指导下,成为水电密集开发、[3]甚至于无序开发的集中区。[4]结果,5.12汶川大地震在客观事实上,教训了几乎疯狂开发岷江上游水电项目的行为。并以给岷江上游地区造成惨重的地震灾害损失,告诉人们: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生态安全,必然要付出沉重大代价的。
  
  资料显示,在5.12汶川大地震当中,全国震损水库2473座,其中,四川震损水库有1996座。尤其是,四川全省有470座水电站不同程度受损,涉及装机容量330万千瓦,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3.9亿元,而输电线路和电网设施的损失,则在19亿元以上。[5]而5.12汶川大地震对岷江上游水电工程的破坏,主要包括电站闸坝、厂房、发电设备、引水设施等被直接震损、震毁,以及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对各项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毁坏。
  
  长期以来,四川省能源结构中,62%以上为水电,占绝对比例。[6]这是一个必然破坏生态环境的能源结构的缺陷型比例或者导致岷江上游生态破坏,尤其是5.12汶川大地震震灾损失非常惨重的根源所在。事实上,四川省多山、丰水的地理特征,以及高山峡谷、高原湿地等生态脆弱的特点,构成事实上的水电项目开发的制约和限制。但是,这些生态因素制约的特点,没有被中央和地方政府充分认识,既而没有被高度重视。加上,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国家绝对控制,以及西部大开发和西部天然林禁伐、退耕还林还草后的生态补偿政策的不衔接,[7]生态立法远远落后于发展经济的立法,导致生态欠账越来越多。
  
  尤其是,地处岷江上游的四川阿坝州,其经济支柱更是依赖廉价的水电项目开发,以及由水电项目开发支撑的高耗能产业。[8]因此,5.12汶川大地震的震害,对岷江上游水电工程的严重破坏,[9]也必然使阿坝州的地方经济遭受致命重创。[10]此外,岷江水电项目本身,受枯水期、丰水期更替,其产能“此起彼伏”的事实制约,也对电网的稳定运行,以及地方“卖电换钱”经济发展战略实施,非常不利,但是,人们就是不愿意接受这种不利带来的客观限制。
  
  5.12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发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简称《汶川重建规划》),[11]其第11章生态环境中,确定了“生态环境的恢复重建,要尊重自然、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然而,5.12汶川大地震导致灾区水电项目受损的必然性,与生态环境的恢复重建过程中,生态欠账的长期性与生态立法的得支持性,构成了物质文明建设(水电项目开发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生态修复立法)的一种强有力的纵向、横向交错[12]和合作、非合作型混合[13]的复杂博弈。这种复杂的博弈,本质上是一种地方经济困境、中央区域发展政策与生态的长期性的利益博弈,其支持因素中,生态立法的因素,在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倡导科学发展观的进展中,似乎更为重要。
  
  二、岷江上游梯级水电项目的灾后清理与生态修复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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