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
以江西省为例
王世进;何晶晶
【摘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以给予纳入公益林的经营者和管护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来达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改善的终极目的。本文以江西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例,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对策。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林;江西省
【全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为缓和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森林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不限于金钱补偿,还应该包括对补偿对象权利的确认,政策的优惠,从业指导和税收的减免等。
从2001年起,国家每年拨付10亿元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在全国11个省(区)的非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2004年12月10日国家林业局召开会议宣布,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质性确立,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江西省是我国南方重点林业省之一,共有林地面积1060万公顷,全省森林面积95.33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60.05%,位居全国第二。[2]江西省在2001年就开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是全国最早实行试点的省份之一。2002年3月20日,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颁布了《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5年,江西省建立了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安排补偿资金达3000多万元。[3]2006年,江西省3062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已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激励办法》,2006年共安排2000万元资金奖励10个生态保护好的县。[4]2007年,江西省公益林补偿面积增至5100万亩,其中: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3062万亩,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偿面积2038万亩,年补偿标准提高到6.5元/亩。[5]2008年,全省落实中央和省生态公益林5100万亩,年补偿标准从上年每亩6.5元提高到8.5元,年补偿资金达到4.3亿元,[6]森林生态效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