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首先,从宏观上讲,犯罪数量巨大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最明显的特征。据公安部统计,近十年来平均每年的犯罪数量都在几百万件以上,这对于我国司法机关积极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来说不得不是个巨大的压力,如果将刑事诉讼的保障性价值作为主要价值,将工具性价值作二线考虑,势必会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施加更大的压力,最终可能会导致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双重矛盾。

  
  其次,我国的法制基础薄弱,立法不够健全,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法律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这是将保障性价值作为刑事诉讼主要价值重大障碍。正如一位检察官“教训”辩护律师时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仅仅是一个摆设,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还有最近在云南发生的“法官将辩护律师拷在篮球场上”的事件不断发生,这种现象在表面上看是个别法检系统的人员法治观念缺失导致滥用权力的现象频发,但是管中窥豹,略见一斑——种迹象表明,在我国真正实践程序正义、人权至上理念的时机还未成熟。[⑦]

  
  再次,我国法治事业建设的决定性力量——法治民意,是阻碍保障性刑事诉讼价值的根本性因素。所谓法治民意,是指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深受一国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影响的社会大众最朴素、最一般的情感性倾向。[⑧]这种倾向虽然可以为我们法治建设事业所“酌定考虑的”,但是当民意舆论泛滥成对国家法治的怀疑和不信任时,国家不可能“傲慢”的一概不予理之,相反,国家必须对其制度和理念作出合理的解释。举例说明: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一向受“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文化因素熏陶、受最朴素的道德正义感影响的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犯罪事实(尤其是恶性犯罪、暴力犯罪)时,民众的反映是什么样的状态?据笔者的社会观察,几乎是一边倒的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分子,对于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程序正义这一现代刑事诉讼根本价值,这在他们看来是极度抽象的、是不可思议的逻辑。有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的案件,也被民众的朴素道德感所抵触,“恶法”骂名不难想象,上访数量逐年增加也就不难解释[⑨],稍有不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极易可能因民众的朴素民意演变成一场政治事件。

  
  综上分析可得,现实国情的复杂现状决定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价值理念还是以“工具主义”导向为主,坚持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主义”路径还没有普遍的市场,还只是处于理论讨论的层面。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还没有市场但是已经为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所实践的保障性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笔者的态度是明确的:理论高于实践,理论指导实践,不应该因为理论暂时不能植入实践的受体而怀疑先进理论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坚持先进理论的正确指导作用,在其理念的指导框架下,综合分析实践受体的承受能力,在可遇见的范围内积极研究、设置与此先进理论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制度设计,为全面引进、植入先进理念作下铺垫和准备。具体到刑事诉讼价值二律背反理论的司法实践,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工具主义”的渊源性和“保障主义”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但是在面对先进理念的困难时,笔者不主张也极力反对固步自封和不思进取,相反,我们应该以更为积极地姿态去研究、分析问题,我们应该在具体的实践中配置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前置理念,为刑事诉讼价值朝向保障主义发展提供契机。经过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应然取向——保障主义价值观——的前置措施应该从现阶段我国坚持的“工具主义”理念出发,对其进行修正,详细见下文论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