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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其次,即使我们相信国家机关和具体实施人尽心尽职地完全按照法律和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给予犯罪行为者应有的惩罚,但被害人除了在某些情况下能获取一点物质的赔偿外,其精神上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这时我们应当关注怎样才能更好地减轻被害人的伤害,尽可能恢复他原有的心境。国家机关惩罚罪犯对被害人来说不是没有任何意义,但对于被害人来说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自己能够参与惩罚决定过程。被害人秉持手刃仇人的观念向国家机关报案,甘愿充当证据的来源。虽然被害人不能像以前那样“原始复仇”,但是国家不能完全偷走争端一方(指被害人)的参与权利。正当程序应该是既满足被告人的合法受审的愿望,也满足被害人“复仇”或“严惩罪犯”的心理的程序。


  

  最后,在实际的刑罚权实行过程中,被害人可能再次“被害”,即国外学者所称的“被害者化”。[6]被害者化可能是有多种因素所造成的。国家机关粗暴地提取被害人或其周围人的证言;媒体追求“注意力经济”,不合适地报道案情和披露理应保密的信息;社会环境可能没有过多的理解。这些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在某些时候不亚于犯罪所带来的损害。因为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在心理上是脆弱,可能会采取自闭的措施,但他同时期待国家与社会能够更多公正地保护其利益。当期待落空后,他心理上再次遭受重创,连最起码的关怀都没有得到满足,被害人感到被社会所抛弃,就可能采取极端措施来达到心理的平衡。被社会边缘化的被害人应当得到社会和司法程序的关注。


  

  国家利益是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多_______数至上原则都是至高无上的,否则会导致“多数人的专政”。在尊重多数至上原则的同时,我们个人拥有受大多数人尊重的道德权利或自然权利。“在任何自由的政府下,人民都拥有一些不受政府控制的权利。”[4]56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由国家机关承担保护多重利益时,我们也应当足够地重视被害人利益保护。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注意到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采取特殊的保护方法。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典不仅加强受追控一方的权利保障,同时也改善、提高了被害人地位。第6条规定“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而第42条规定被害人享有22项诉讼权利和赔偿请求权。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一编共33条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英国《皇家检控准则》强调检察官做出起诉决定时要符合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被害人利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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