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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二)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助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有人担心,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后,会不会有人故意造成人身损害而借机索取惩罚性赔偿金呢?我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确实有可能引发这样的后果,如美国新墨西哥州麦当劳公司惩罚性赔偿金案件。一位79岁的老太太Stela Liebeck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一家麦当劳餐厅买了一杯热咖啡,当打开杯盖饮用时,不慎将一些咖啡泼在了腿上,确诊为三度烫伤。Stela Liebeck将麦当劳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没有提示热咖啡的温度,造成自己的伤害。法院认为,承担服务职责的大公司应当善待每一个顾客,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使顾客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麦当劳公司承担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自此,麦当劳公司在其所有热饮杯上都加印了“小心烫口”的标志。[15]介绍这个案件时,很多人都说,如果咬咬牙挺过去就能够得到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这个烫伤就是值得的,我们也愿意接受。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一是没有这样高的数额,二是要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三是造成一般伤害时双倍赔偿数额并不高、造成严重伤害并不合算,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自我伤害的情况。同时,如果能够确认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引起,法律自有对策,那就是“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6]。《侵权责任法》作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而追求惩罚性赔偿金。


  

  (三)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否会造成受害人的不当得利?


  

  有人担心,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受害人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诚然,如果按照大陆法系侵权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本旨,似乎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着重点是对加害人恶意侵权行为的教育和惩戒[17],并且具有社会警示作用,,法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允许受害人得到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第二,受害人基于恶意产品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丧失生命,或者残疾,或者受到一般伤害)后,多数都会终身痛苦,法律规定准许他们得到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就其所遭受的痛苦而言,利益关系并非严重失衡,也是应该的,法律不去计较他们的那部分“不当得利”。第三,惩罚性赔偿金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其就是合法的,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对此无可指责。


  

  (四)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是否应当收归国有?


  

  有人认为,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无论如何,都会由受害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为了既避免不良社会后果,又达到制裁恶意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的积极作用,可以在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外,将惩罚性赔偿金的一部分确定为罚金,交由国家,作为国库收入。这个观点我是不能赞成的。恶意产品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惩罚性赔偿金是对私权利受到损害的保护制度,这种制度调整的是私的关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关系,何以要由国家获得本不应由国家获得的利益呢?如果国家要得到惩罚性赔偿金,那倒是国家取得了不当得利,理由是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得到这样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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