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三、对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若干疑问的回应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产品侵权责任规则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其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因此,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地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实施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而做出。[12]例如,在三鹿奶粉、大头娃娃等大规模恶意产品侵权案件中,产品生产者就具有这样的邪恶动机和恶劣行为,对他们进行惩罚性赔偿金制裁,就是为了惩罚他们的邪恶动机和恶劣行为,并且阻遏与其相似者将来实施类似行为,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应当看到的是,在罗马法中就有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如“如果某人已提起暴力抢夺财物之诉,他不能也提起盗窃之诉。但如果他选择并提起了双倍罚金之诉,只要(他的诉求总额)不超过四倍,他也可以提起以暴力抢夺财物之诉”[13]。在我国古代,也有“加责”、“倍备”、“倍追”等惩罚性赔偿制度[14],其中倍备制出现在《唐律》和《宋刑统》中,“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利既重,故令倍备”。可见,各国古代并不一概反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有些人对规定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提出一些疑问,怀疑这样的制度究竟会不会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出现类似于《消法》49条规定之后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疑问,我们作出以下回应。


  

  (一)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出现新的“王海现象”?


  

  有人担心,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会不会像《消法》49条规定产品欺诈、服务欺诈双倍赔偿制度实施之后,出现王海那样知假买假甚至成立打假公司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现象?我的看法是,首先,并不能认为知假买假双倍索赔就是违法行为,就是追求非法的不当利益。鼓励与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作斗争是《消法》的基本立场,这是对全体人民有利的事情,打假者即使知假买假进行索赔,其最终目的也仍然符合这样的要求,是在《消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因此,双倍赔偿中超出价金的那一部分惩罚性赔偿金,其实就是让欺诈的商家出钱,给打假者支付“奖金”。这没有什么不好,只能对保护消费者有利。其次,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前提是打假者造成的“损害”只是价金的支付,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就一般情况而言,人们通常不会为了双倍索赔而故意让缺陷产品造成自身伤害,以自己的人身伤害为代价去追求超出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一般不会出现“王海现象”,起码不会出现较多的这种现象。对此,应当放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