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创办生态投资银行
生态投资银行在国外已经产生。1988年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生态银行。该银行由联帮德国1200余名绿党成员投资并经营,是以促进生物和生态事业发展为目的而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因该银行主要经营自然和环境保护信贷业务,故又称为绿色银行。2004年开始,注册资本超过100亿美元的日本大型国有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推出了旨在推动企业环保工作发展的“促进环境友好经营融资业务”,其不以赢利为目的,投融资方向集中于政府确定的政策性重点项目,向有利于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些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通过“环境友好型企业评价”系统,对企业的环境绩效予以评分,再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提供环保专项低息贷款,支持企业增加环保投入。这一模式运行4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议湖南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生态投资银行,地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湖南省生态投资银行条例》,规定生态投资银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设立生态投资银行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四项:为生态建设服务原则、引导全民进行生态投资原则、促进资产绿色化原则、积累生态资产原则。
该四项原则都以关注生态为宗旨,各有侧重,彼此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为生态建设服务原则反映的是生态投资银行基础的、直接的和中心的功能,要求生态投资银行的一切活动围绕支持生态建设而展开。引导全民进行生态投资原则要求,生态投资银行应当通过自己的生态投资理念和业务活动来影响社会公众,使各种投资者向追求生态效益与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转化。促进资产绿色化原则是指生态投资银行通过自己的投资业务活动,如收购、重组企业,向企业发放环境保护优惠贷款等,引导、支持社会存量资产逐渐绿化,并尽力协助社会增量资产在一开始就成为生态资产。积累生态资产原则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社会永续发展的高度,生态投资银行负担起为全社会确保生态资产不断增加的责任,使每一项具体的生态资产保值增值,使零散的生态资产整体化、规模化,与其他生态建设制度一起,最终促使几乎所有的社会资产成为生态资产。
第二,生态投资银行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控股,适当吸收其他社会主体的资金入股。
设立生态投资银行政府应作为主要出资人。我国长期以来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都是政府为主导的,这体现了“环境保护靠政府”的理念。当然,随着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很多其他社会主体愿意参与生态建设。因此政府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紧密合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以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起人,一些大型企业也可以成为股东,并可吸纳具有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自然人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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