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创新
以长株潭城市群为视角
Construction of Two-oriented Society and Innova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吴勇
【摘要】环境法律制度对于两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性。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和制度缺陷,这要求其进行环境法律制度创新,突破制度障碍,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供制度支撑。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应当满足一定要求,在现阶段,长株潭城市群创新的重点在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机制和关键领域的突破机制。
【关键词】两型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创新;长株潭城市群
【全文】
一、环境法律制度对两型社会建设的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同时,报告还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可见,建设 “两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我国提出建立两型社会的目标不是偶然的,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状况恶化趋势明显:第一,资源利用效率明显偏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第二,近年来资源需求增长加快,资源约束矛盾不断加大。中国的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人均资源占有量是世界第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第三,环境污染严重,并没有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环境成本,目前已经存在着环境“透支”,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 的3%~7% , 并对公众健康产生明显的损害。[1]我国的环境资源状况已经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因而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就是完善有利于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在这其中,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