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研究
The Problem on legislation of Nature reserve of China
谢倩;张树兴
【摘要】自然保护区立法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已有热烈的讨论,但一直未形成基本共识。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自然保护区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在2006年先后出台,有关争议更加激烈。鉴于我国目前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现状和现实需要,本文主要从我国自然保护区现状、我国自然保护区现行立法的总体概况、我国自然保护区现行立法缺陷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立法
【全文】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现状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地域的总称,不仅仅只是包括自然保护区本身,还包括风景名胜区、国际公园、自然遗迹地等。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分的自然保护区,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我国1994年颁布了《
自然保护区条例》中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显然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概念采纳的是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概念。
自美国于1872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以后,各国开始意识到对某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性,纷纷建立各种各样的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因此,自然保护区在世界各地开始迅速发展。
在我国,提出并建立自然保护区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综合的过程。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1956年到1965年。1956年我国在广东省建立了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1958年在云南省建立了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此后,在黑龙江、吉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等省(区)陆续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到1965年为止,我国正式建立了19处自然保护区,面积为64.8万公顷。
缓慢发展阶段:1966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受到严重的破坏,甚至有些自然保护区已经失去了保护的价值。直到1973年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才开始缓慢发展,到1978年底,全国建立了34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126.5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