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法律对策
(一)降低税负
1.降低税率。建议修改现行税法,将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0.2%以下。降低营业税税率虽会减少部分税收,但可以规定银行用少缴的这部分营业税金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长远角度看,降低税率有利于金融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培育税源,扩大税基。同时,应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顺应近年来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适当照顾微利的中小企业。
2.减少税基。建议修改现行税法规定,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为解决应收未收利息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国有商业银行,可将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照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3.变更税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正式出台,标志着银行业面临着来自于监管者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以及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等要求,以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与审慎。因此有必要根据国际金融税制的情况,逐步用增值税替代营业税,以期减轻税负,促进公平。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因受利率下调因素影响而多负担的很大一部分老存款利息支出能够扣除,相应大幅度减小了计征税基额度,金融业整体的实际税负将有所降低。
(二)统一税制
1.合并“两法”,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建议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实行外资银行税收政策的国民待遇。我国实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不仅要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歧视性待遇,也应取消现阶段外资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具体地说:(1)统一税率,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税收减免规定;(2)统一税基,逐步统一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捐赠支出、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3)建议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规定;(4)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不合理税收,例如从国外筹集资金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