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所得税方面。我国金融企业虽也是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但金融企业所得税制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其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加重。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例如内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只能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税收优惠比较少,国家规定的许多产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金融企业不能享受。据上海市测算,2000年该市内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为31.3%,比该市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高14.2个百分点;同期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也高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率。
(二)金融税制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制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流转税的差异。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则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上看,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政策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内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的差异。(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所得税上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且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2)税基不同。税法对中、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3)其他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而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内资银行。(4)限制措施不同。依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剔除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而支付给境外总行、分行及同业的拆借资金利息所得,一律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率为20%,外国企业从中国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以不高于同业拆借的条件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便加大了外资银行的筹资成本和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