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设定还必须考虑诉讼文化的因素。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一直都有一种“贱讼”的倾向,讲求“和为贵”,注重纠纷解决过程当中人际关系的和谐。文化所具有的历史延续性必然要成为我们目前乃至今后构建诉讼制度时不可忽视的因素。这意味着获得确定判决、谋求权利实现不能成为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唯一指向,而必须在诉讼程序中设置一些判决之外的多种诉讼终结方式,即在判决结案之外,在诉讼程序这条轨道当中设置多个“出口”,并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以满足其在诉讼当中的多方位需要。要实现这一点,诉讼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这种信息披露是多维度的,既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必要阶段组织当事人开展证据交换以及相关诉讼信息的交流;同时又在庭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即对于那些关系到当事人重大程序利益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法官主动、及时地履行告知义务。这样一来,就能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促使其及时对诉讼进程、诉讼局势及其结果作出理性预测并对诉讼终结方式作出理性决策。这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各种需求及选择的尊重,同时也体现了对传统、对前人智慧的尊重,是一种制度理性的反映。
【作者简介】
曾友祥、黄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对民事诉讼目的相关学说的论述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五章。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0 页。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1 页。
关于科技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参见苏力“: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5 期。
在我国2004 年3 月14 日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当中,
宪法的第
33 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从而使得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义务第一次在
宪法当中得到确立。这一修改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所产生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新
宪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理念在由
宪法统帅的各个部门法当中必然要得到具体的贯彻和实施,
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这必然使得我国民事诉讼与对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