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目的的相关问题研究

  
  首先,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还是应该定位在纠纷的解决上面。作为整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所特有的终局性、权威性以及强制性等优点决定着它不能为其它方式所取代,必须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担负起重要使命。民事诉讼目的首先定位于纠纷的解决,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诉讼,那么诉讼制度本身能够基本满足当事人在经历程序运作之后获得一个确定裁判、从而使其纠纷得到最终解决这一现实要求,这样一来,就能给国民提供一种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作为直接目的无疑能够对诉讼外的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确立不仅为诉讼外解决方式的存在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使其存在的正当性长期不受影响,而且可以促使它们对其各自的优势进行保留和进一步发扬,从而和诉讼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良性协作关系,由此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途径和方式以满足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多层次需求。而就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现状而言,要使解决纠纷这一目的得到顺利实现,最为关键的是提高诉讼程序的自治性以及判决的稳定性,在合理构建审级制度、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及判决本身的正当性的前提下,通过规范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采证行为、改革再审程序的发动机制和审理模式来实现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应有功效。

  
  其次,在达到纠纷解决这一目的的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还必须进一步延伸到权利实现和权利发展上面来。这一点不仅与我国新宪法当中对人权保障的强调[5]一脉相承,而且也是基于对我国现实国情的认识和考虑: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一个有着悠久的人治传统的社会当中进行的,这就决定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民众的启蒙、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将是其中的中心任务,而在这方面,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必定要发挥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由于各方面原因,诉讼外的权利救济渠道还不通畅,一些原本通过其它国家权力的运作可以实施的权利救济实际上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样就导致程序规范性相对较强的诉讼必然要立足于权利实现和权利发展来进行。而要使民事诉讼这一深层次目的得到实现,不仅需要在诉讼程序构造方面进行合理安排,使得从诉讼程序的启动一直到判决的形成,各个环节的程序运作都能够朝着有利于权利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进入程序、实现其权利或者谋求其利益的实现这一方向进行,而且还必须在诉讼程序外围建立起与公民诉权保障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比如诉讼救助制度、证人制度、律师取证保障制度等等。只有通过这种诉讼程序内外的配合机制的形成,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才有可能收到权利实现和权利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