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目的的相关问题研究
曾友祥;黄娟
【摘要】民事诉讼目的是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为何而设立这样一个深层次问题作出思考之后形成的理论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意志的反映,而这种国家意志的形成与国家对司法权的功能定位、诉讼文化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合理界定上,应该将解决纠纷作为其直接目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延伸至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同时考虑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国家意志;司法权;诉讼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全文】
民事诉讼目的是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为何而设立这样一个深层次问题作出思考之后形成的理论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意志的反映,而这种国家意志的形成与国家对司法权的功能定位、诉讼文化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合理界定上,应该将解决纠纷作为其直接目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延伸至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同时考虑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
民事诉讼目的是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内的一个重大理论课题,该课题的成立源于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存在”这样一个深层次命题的思考和探索,由此将研究的触角伸向了隐藏在民事诉讼制度背后的观念性事物,将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从其现实使命引向其终极目标。对民事诉讼目的的探究使人们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在构筑民事诉讼制度的正当性方面从原有的现实关怀进一步延伸到终极关怀。将理念性的元素注入具体制度考察和设计当中能够从实质上优化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研究范式,使其进一步从注释法学、对策法学的巢臼当中脱离出来,从而推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朝着纵深方向发展。通过对民事诉讼目的观演变过程的了解,我们能够在纵向上窥探到民事诉讼发展的一些必然规律,在横向上对当今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之间存在的种种差异形成理解性认识,这样一来在方法论意义上,有助于逐步培养民事诉讼法学研习者们历史考察的意识和习惯,树立尊重前人智慧、重视事物发展的传承性的良好研究品性。
分析民事诉讼目的必须认识到一点那就是,民事诉讼目的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即它是国家意志的反映。民事诉讼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国家通过建立一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来规范和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使得纠纷的解决朝着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可以说,一定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一定的国家认识的产物,该认识的内容包括:纠纷的存在相对于既定统治秩序的意义、纠纷解决应达到的结果及体现的国家政策、纠纷解决过程及其结果对各诉讼参与主体应形成的整体印象等。尽管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有多方主体参与进来,各个主体参与诉讼也都有其各自的目的,但是他们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一回事,就如同一项游戏,游戏的组织者所设定的游戏目的与游戏的参与者的目的不是一回事一样。诉讼参与者的目的对民事诉讼目的本身会构成一定的影响,因为国家在设定诉讼目的时需要考虑诉讼制度利用者的需要,否则,将难以保证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需要依靠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来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能够被公众所亲近和利用,国家司法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但即便如此,诉讼参与者的意图对民事诉讼目的本身不可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律总是为体现立法者的意旨服务的。纵观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史,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及权利保障说[1]等学说都建立在一定的国家认识基础之上。那么,是什么在左右着这种国家认识的形成的呢? 或者说,民事诉讼目的是哪些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呢?基于该问题意识,本文试从国家司法权的功能定位、诉讼文化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