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周少元,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 《钦定大清刑律》这一名称并不为学人经常提及,人们更习惯称之为《大清新刑律》。其实,此种称谓并不准确。李贵连教授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沈家本与清末立法》一文的注释中提到了《钦定大清刑律》。(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与清末立法》,载北京大学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或参见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杜2002年11月第1版,第286页注)。朱勇教授认为《大清新刑律》应称为《大清刑律》“关于《大清刑律》的名称,学界一直多称为《大清新刑律》。经查,其依据有二。 第一,清末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于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会奏‘《
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中,《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多次提及‘新刑律’。宣统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拟呈《修正宪政逐年筹备事宜》折’,也多次提及‘新刑律’。第二,宣统二年(1910)在正式颁布《大清刑律》的《上谕》中-,也有‘新刑律’字样。”朱勇教授进一步指出:“《刑律》之前冠以‘新’字,仅是在表述中为区别于当时正实施的《大清现行刑律》所用。该《刑律》从制定到正式颁布,其正式名称中均无‘新’字。……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该刑律以《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参见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482页注①)。笔者在撰写此文时,查阅了有关资料,诚如朱勇教授所言,无论是官方的奏折、上谕还是人们的习惯,几乎均称《大清新刑律》,但据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所藏宣统三年六月刊印的殿本的确以《钦定大清刑律》为正式名称。故本文采用之。
本文所引《钦定大清刑律》条文均出自宣统三年六月刊印《钦定大清刑律》,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1
冈田朝太郎:《日本冈田博士论改正刑律草案》,留庵译自日本《法 学协会杂志》二十九卷第3号,引自《法政杂志》,第一年第1期。
葛遵礼:《中华民国新刑律集解》,14页,上海会文堂,1914。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1
徒刑采用等级制,将有期徒刑分为五等,等差高达五年,分则中只规定有期徒刑适用的等级,这种立法技术大大增加了有期徒刑适用的繁琐程度,也影响了量刑的准确性,这种现象在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中得以改变。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
《修订法律大臣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3,第1-2页。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28页。
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312页,商务印书馆,1998。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28页。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28页。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参见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载《钦定大清刑律》卷首,宣统三年六月刊印,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28页。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张明楷:《
刑法的基本立场》,8-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藤木英雄:《
刑法上的学派对立:旧派和新派、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引自《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辑,北京政法学院
刑法教研室一九八二年六月编,第122页。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西原春夫:《
刑法总论》(下卷),成文堂1993年改订准备版,第374页。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
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215页。
《大清法规大会·法律部》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