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的相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的力度,促使正规程序更加正规,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具体的做法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将现行的简易程序改革为多层次的简易程序体系,精简简易程序的相关步骤,确保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案件能够迅速及时的完结,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把大部分的司法资源投入到运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之中,确保这一部分的案件真正地通过正当程序来审理。
六、刑事诉讼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各部门利益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并非采审判中心主义,而是在实施过程中遵循流水式的诉讼结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呈现接力式的办案模式,每个机关各负责一个阶段,并且在自己负责的阶段里享有很大的权利。这种流水式的诉讼结构导致了三机关之间各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后,各部门之间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争相颁布了有利于自身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通过颁布各部门自己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为自己授权,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在具体案件操作时也多是以自己的部门解释为准,致使许多司法人员只知道自己的部门规定而不知刑事诉讼法为何物。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处于被架空的地位,许多法律规定仅仅在理论上存在而无法在实践中推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部门利益之争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性,这一问题正是刑事诉讼法再修订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要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釜底抽薪之举无疑为彻底改变我国现行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采用审判中心主义。但就我国目前的组织机构特点和司法资源配置情况来看,实施此举尚不成熟。因此,修订刑事诉讼法可以考虑通过下述举措最大限度地维护刑事诉讼法的统一适用。第一,在本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与三机关之间的事前沟通,统一各机关对一些关键性问题的意见,在修订之时即最大限度的为刑事诉讼法的统一适用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