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第二,对于那些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共同遗产的文化精髓要善于吸收。东西方的法律文化虽迥然不同,但二者在千百年的演变过程中,确实为人类文明留下了许多共同的文化遗产。例如证人特权制度,这一在西方国家普遍实施的法律制度,在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中以及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经典著作中都有明确的论述。对于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应当不遗余力地引入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而不应拘泥于它的历史渊源。


  

  第三,对于那些与我国现有国情相悖的法律制度在引进的时候要谨慎,不能迷信于西方经验,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制度。例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在美国发挥了分担法官风险,促进程序公正,尊重被告人个人选择的作用,但这一制度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格格不入,如果强行引入,则陪审团制度最终将成为国家司法体制中昂贵的装饰品。


  

  四、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个基本目标之间的关系


  

  犯罪控制理论与正当程序理论自1964年美国刑法学家帕卡首次提出后,至今已经为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学者所认可。犯罪控制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正当程序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待刑事诉讼的目的。两者都是刑事诉讼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诉讼体制中可谓缺一不可。这是因为,纯粹地追求犯罪控制的目标,会把国家法制变成任意践踏人


  

  权的遮羞布,而过分地强调人权保障无疑又会削弱国家刑罚权的威慑力,最终将导致更多潜在的受害者沦为人权保障的牺牲品。


  

  由于深受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影响,多年来,我国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刑事诉讼法被定位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一个典型的例证即我国的严打斗争。而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特别是接连出现的冤假错案在无形中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基本目标地位的强化。


  

  然而,认真审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后不难发现,在我国目前,无论是犯罪控制还是人权保障,两者都严重缺失。一些可能侵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权利的司法行为在实施之前不需要任何的审批程序,在实施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在实施之后更是没有司法审查的及时介入。被侵犯了诉讼权利的诉讼当事人往往找不到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人权保障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制度机制。而由于一些制度规定上的不合理和侦查人员自身能力及资源的制约,使得犯罪控制的实现也并不尽如人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