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与立足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国家之间,不同法系之间,都在不同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世界法律研究的优秀成果。特别是最近几十年来,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法律交流日益频繁,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条约相继制定生效。如果一味地固守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无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则无异于清代的“闭关锁国”,对国家法律的发展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往往要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传统等多元因素的制约。抛弃对本国国情的分析,机械地照搬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难免会产生“橘生淮北为枳”的反面效果,使得“形徒相似”而结果却决然不同。我国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文化,这些文化中的很大一部分至今仍然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深远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古代,对法律的理想表述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法律裁判者则往往赋之以“大义灭亲、铁面无私”的神话形象。民众期待的更是“秦镜高悬赤子苍生咸感戴,董狐再世贪官污吏尽魂飞”的清平世界。[1]民众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将自己的切身利益寄托于法官个人的清正廉明,寄托于报应观念,认为犯罪终将逃脱不出“天网”,这与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所推崇的“个性解放”和“人性回归”思想相去甚远。时至今日,“某优秀法官不顾自己亲属的哭求,毅然判处某被告人死刑”的报道仍然时常见诸报端,把裁判者神化依然是民众的一种普遍的理想。在这样的社会文化之中,民众认为法律要作的是创造出一批在亲情、利益面前大义凌然的法官,而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传统文化经过了几千年历史的积淀,显然不是一朝一夕,通过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制度就可以彻底改变的。而在我国现有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贸然地引进一些不适宜于我国国情的诉讼制度并非明智之举。
那么,刑事诉讼法在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面前应当何去何从?对待这一问题,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既不能为了固守我国现有的国情而对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成果完全视而不见,又不能置我国现实国情于不顾,全盘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要力求在尊重国际刑事诉讼法律发展与立足我国国情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具体说来有三点:
第一,对于那些已经形成了国际公约的内容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如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权利。对于这样的已经为我国政府所签署承认的条约规定,其基本精神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过程中就应当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