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汪建成
【全文】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在即,新一轮的修订应当如何进行?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拟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立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大前提。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流行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就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要推动司法改革,就要打破宪法体制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再如,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虽然这一点在学术界争论颇多,但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却是不可逾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