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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的亮点与难点

  

  总之,投票之后,看谁票多谁就当选。如果上述交流、投票、计票过程都没大的问题,最后得票最多的当选人,应该能代表这个选区“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如果其他选区也如法炮制,每个选区当选的人大代表也能代表本选区多数选民的利益,全部县人大代表加在一起,就能代表整个县的多数选民利益。当然,每个环节不可能做得十全十美,总会在这里那里打点折扣,但这些基本程序有没有,直接决定了选举的质量乃至成败。


  

  首先,来看看候选人环节。假如选举只有一名候选人,选民根本没得可“选”,当然其他一切免谈。为此,选举法第30条明确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必须实行差额选举,选民才能在不同候选人中有所挑选。但如果候选人都由领导内定了,即便差额选举也是有名无实。因此,候选人还得自由产生,选民才有充分选择。当然,如果候选人太多,选民也会觉得眼花缭乱,因而可以适当限制数量,譬如要求候选人获得党派、团体或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但一定要保证筛选过程的公正合法,防止选举委员会、选民小组或人大主席团在候选人确定过程中的主观任意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都应该进入正式名单。


  

  事实上,候选人的人数并不是大问题,不需要过于谨慎的“协商”或“酝酿”;即便一开始人数太多,只要事前经过充分沟通和交流,“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容易识别谁是合格的代表人选,而其余那些不合格的候选人,很快就会在选票上拉开距离。


  

  候选人产生后,如果选举前不和选民交流沟通,选民根本不知道他们代表什么利益和立场,到了选举那天凭什么投票呢?要知道,归根结底,选举不是为了选人,而是选那个人所代表的政策取向;如果选民不了解候选人的政策意向和能力品行,不清楚这些人当选后要干什么,这样的选举目的何在呢?要让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就必须让候选人和选民自由交流。这样,不仅选民知道候选人的立场和人品,候选人也了解了多数选民的需求,然后调整自己的政策纲领,否则必然是两头抓瞎。


  

  因此,选举法修改草案明确要求加强选民对候选人的沟通了解,无疑构成了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


  

  难点1 规定和落实秘密投票制


  

  要保障选民自由选择,就必须保证秘密投票。


  

  到了选举时,既然选民都已经知道要选谁,投票是相对简单的过程,只要保证选民能把自己的真实意向如实反映到选票上就成,也就是只要在自己中意的候选人那栏里打个钩,岂不容易?不过即使这么容易,也还需要具体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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