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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除上述情形外,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前诉判决的做出存在欺诈或串通,或者提出了在前诉中因正当理由而没有提出的新证据等等,则已确认事实没有预决力。另一方面,法院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承认已确认事实具有预决力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显著不利影响时,则不应采纳已确认事实,但法官对此应做出充分说明。[13]


  

  (二)已确认事实预决力的主观范围


  

  已确认事实在其他诉讼中出现时,究竟什么范围内的人要受预决力的拘束呢?这就是指预决力的主观范围,又称预决力的主体范围。《证据规定》9条虽然规定了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但对哪些主体应受预决力的拘束,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律规定上的欠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等导致了人们在认识、实践上的不统一,特别是受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多数人观念上一直认为,已确认事实具有一种“对世”效力,认为所有人都应受预决力的拘束。我们认为,根据程序保障和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原则,已确认事实只有在前诉当事人和后诉当事人同一的情况下产生预决力。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前诉中对已确认事实进行了充分、确实的质证和辩论,那么,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当事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同一)应受预决力的拘束。


  

  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不能、也不应受预决力的拘束。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可以对任何事实进行争辩,其不受前诉法院对事实认定的拘束。即使该事实已经在前诉中进行了质证,其也不能产生预决力。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受预决力的拘束,主要理由有[14]:第一,排除当事人恶意通谋的危险。如果预决力拘束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可能导致前诉中的当事人恶意通谋以损害诉讼外的其他人的利益的情形发生,并使其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第二,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未参加前诉的人产生预决力,侵犯了该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让其承受其没有参加诉讼的诉讼结果,实际上是剥夺了其进行诉讼的权利。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当然也是违反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前诉中的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那么,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能否主张适用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来对抗其对方当事人呢?我们认为,根据权、责、义一致性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应禁止前诉当事人以外的人,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运用已确认事实预决力来对抗其对方当事人(前诉中的当事人)。原因在于,如果某人在第一个诉讼中既不是当事人,又对第一个诉讼的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允许其从该判决中受益就将失去公平,从而违背诉讼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已确认事实预决力的具体分析


  

  (一)民事裁判所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何种效力,《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61条规定:“1、已审结案件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所确认的情况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审理另一案件时,如果案件参加人相同,则对上述情况不需要重新进行证明,也不得提出争议。2、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法院判决所确认的情况[15],在审理另一案件时,如果案件参加人相同,则不需要重新证明,案件参加人也不得提出争议。”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的本质,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主要是指依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该事实对后诉具有预决力。对已为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所确认的其他事实,对后诉是否具有预决力,应做具体分析。第一,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对于裁定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有预决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就以下五种裁定具体分析:(1)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三种裁定在性质上是对欠缺诉讼要件所作的裁定,因此,其只针对欠缺的诉讼要件具有预决力,而对其他的事项没有预决力。(2)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两种裁定都不是终局性地解决程序事项的裁定,而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作的裁定,因此,其所确认的事实不具有预决力。(3)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撤诉获准后,虽然终结了原诉讼程序,但当事人还可以再次起诉,因此没有预决力[16]。而不准许撤诉并不能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诉讼仍属系属状态,即使原告拒不参加审理也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该裁定不具有预决力。(4)中止或终结诉讼或执行的裁定。中止诉讼只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裁定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该裁定是法院依其诉讼指挥权所作出的,其不具有预决力。终结诉讼的裁定做出后,不仅该案的诉讼程序结束,而且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因无法解决或者没有必要解决而不再处理,因此,该裁定具有预决力。(5)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该裁定属于法院依职权进行的事项,不管判决是否被提起上诉或已经确定,法院于任何时候均可以更正,因此,该裁定没有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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