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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江伟;常廷彬


【摘要】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关键词】已确认事实;既判力;预决力
【全文】
  

  已确认事实是指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其对涉及该事实的后诉法院、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拘束力(预决力),法律规定原则、抽象,学界认识存有分歧,实践中法院的作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既有损法院前后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不利于诉讼公正、效率价值的协调和实现。故对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界定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合理确定已确认事实预决力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已确认事实预决力的界定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指已确认事实对涉及该事实的后诉法院、当事人的拘束力,即在涉及已确认事实的后诉中,对于已确认事实,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证明、法院能否直接认定以及是否须做一致认定的问题。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75条首次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对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前述两规定,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有绝对预决力和相对预决力两种。绝对预决力,是指已确认事实对后诉待证事实产生确定的免证效力,即对于已确认事实,当事人可以免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提出记载该事实的前案判决文件,即完成对该事实的举证,并且这种举证不可被推翻。[1]相对预决力,是指对于已确认事实,法院在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中一般应作一致的认定。但是,在当事人一方举证反驳,且反驳证据构成优势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已确认事实可以做出不相一致的认定。但是,由于已确认事实的证明力很强,对方当事人如没有强有力的反证,就难以推翻前诉裁判已确认的事实。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后诉当事人不得对前诉已确认事实再行争议,审理后诉的法院必须将前诉已确认事实作为判决的前提,不得重新审理,更不得予以推翻。因此,认为《证据规定》9条只是赋予了已确认事实以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没有承认已确认事实具有预决力。[2]而我们认为,该观点只看到预决力相对的一面,而忽略了绝对预决力的存在,其解释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为了厘清各个观点的本质所在,进一步明确已确认事实预决力的真正内涵,笔者将预决力与相关概念略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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