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只有香如故

  
  笔者无意贬低达能及相关人员。其实,达能之所以在这场生死之战中败下阵来,根源不在于“道、天、地、将、法”。如今的剑拔弩张,早在过去的谈笑之间便已种下祸根。

  
  达能与娃哈哈合作的过程中,签署了3份重要的协议:一是1996年的《合资合同》,二是1999年的《商标许可协议》,三是2005年的《商标许可协议的第一号修订协议》。由于《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当时中国法律不允许国有商标向合资企业转让,达能便与娃哈哈签订了对内对外的“阴阳合同”。“阴合同”名为许可,实为转让,“阳合同”上报国家商标局备案,仅仅记载商标许可达能使用。多年来,达能与娃哈哈履行的一直是“阴合同”,直至签订了《第一号修订协议》。该协议约定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资公司享有商标使用权,但是,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应由合资公司销售。不过,《第一号修订协议》并未约定非合资公司生产使用商标产品的利润分配比例。而这一点也成为了引爆“达娃之争”的导火线。而放任合资公司中董事兼职现象的持续存在,更是直接造成股东代表之诉将战场转移至中国这一对达能不利局面的出现。

  
  其实,无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利润分配,抑或是董事兼职,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十分明显的,只要稍加注意便可识别并解决。但是,在与娃哈哈合作的过程中,达能却任由这些风险存在了将近十年。达能相当于为自己埋下了炸弹,随时可能爆炸。达能对法律风险无视早已为其日后的惨淡收场埋下了伏笔。

  
  在商场中,勾心斗角,互相倾轧,利益纠结背后既是异化的贪婪也是原始的冲动。追逐利益并无不可,但法律作为得失、毁誉、生死的界限,难以逾越。资本不能蔑视法律,但也不应被动接受法律。法律是规则,也是武器。法律作为唯一可以摆上台面的武器,放弃使用或不善使用,只能使得自己在与对手的对抗中处于劣势。而法律作为一种武器,是否是坚盾利刃还取决于其操弄者──律师。

  
  同样是《孙子兵法》始计第一:“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虚则实之,实则虚之。律师若仅沉溺于文本之中理解法律,虚实之间,只能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人在此山中”,明明已经身处对方设置的陷阱之中,却还浑然不知。真正优秀的律师不仅有着“火眼金睛”,虚实真伪无所遁形;更懂得“将计就计”,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但是,问泉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经验是律师的“源头活水”,正如狄德罗所言:“知道事物应该是什么样,说明你是聪明的人;知道事物实际是什么样,说明你是有经验的人;知道怎样使事物变得更好,说明你是有才能的人。”经验是聪明向才能跨越的桥梁。只有了解“事物实际是什么样”,才能明晰“事物应该是什么样”,进而“知道怎样使事物变得更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