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问题没有作规定。虽然《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问题有规定,但是笼统模糊。尤其是对于城市郊区、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不好处理。经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的被拆迁户以死抗争的事件,都是社会个体对抗暴力拆迁的无奈之举。但是对于大量的农村村民集体抗击拆迁的群体性事件,虽然难见于媒体,却比个体的以死抗争更为棘手,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征收与补偿意见稿》应一并对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和补偿问题作出更可操作的、更合理的规定。
四、《征收与补偿意见稿》只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进行规定,对于其他不动产(如地上构筑物、定着物、独立于房屋的设施等)未作规定,这意味着其他不动产的征收与补偿不适用该条例。这也是一大漏洞。《征收与补偿意见稿》应把范围扩大到其他不动产,宜定为《不动产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上四点是《征收与补偿意见稿》最明显、最严重的缺陷。此外,还有以下问题:
五、《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第三条第(四)、(五)项,如何防止征收之后转为获益更多的商业开发?事实已经无数次地重复证明,开发商的“公关能力和手段”可以有效影响地方政府的意志,可以让地方政府循其所需。由于历史原因,城市的危旧房大多处于城市的中心区域,其土地的商业价值巨大,危房改造后,被拆迁户是回迁原地安置?还是就近安置?还是异地安置?这里面可作大文章,也十分容易引发争议。《征收与补偿意见稿》对此问题留下了巨大空间,也留下了巨大隐患。
六、《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第10条第二款的“国家秘密”,应作限制性规定或列举,防止“国家秘密”扩大。否则,“国家秘密”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这款规定就会变成拒绝信息公开,进行暗箱操作的理由。
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房屋补偿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区位的因素,但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进行完整、充分的补偿,是一笔糊涂账。土地区位的因素是主要问题,到了《征收与补偿意见稿》第20条,还是一笔糊涂账。此外,第12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要不要补偿?怎么补偿?草案没规定。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重点是在土地的价值,旧房子在其次。必须明确房子怎么补偿,土地怎么补偿,处理纠纷的依据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根据征用时的市场价格单独作为一项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