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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的代价——“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获“奖”感言

  
  我告诉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认定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的权力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你们司法厅没有审判权!

  
  事实上,司法厅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中所称的关于我向法官送钱的认定都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比如,认定我在代理“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案件时,向某法官送钱一万元。可在中国境内就没有“安徽华源药业公司”这个企业。庭后有人骂安徽省司法厅:人家放屁,你们也跟着放屁,你们只有屁眼儿,就缺心眼儿。

  
  当审判长要求司法厅的代理人就认为自己有权认定律师行贿的法律依据和《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送礼”与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行贿”的区别作出说明时,司法厅的代理人在说不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说出他们为了寻找对律师处罚的依据,司法厅曾专门到欧州考察过,“我们是根据国际惯例对律师从严要求的”。后来我曾要求安徽省司法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我公开他们七次去京“汇报”和宴请记者的花费,公开他们去欧州考察的人数的花费,至今没有回复。

  
  为了证明律师向法官送礼与行贿的区别,其他被处罚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江苏省司法厅和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行政信息网上发布的的江苏与河南的多名律师因向法官送钱被处罚的信息。江苏省司法厅与河南省司法厅均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按照律师向法官送礼处罚,仅处以停止执业三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处罚。他们还举出了广东一律师因向法官送礼15万元,被广东省司法厅以向法官“行贿”为由吊销执业证书,后来这位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自己的行为是行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广东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司法厅恢复了该律师的执业身份,并发出的通告。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就在安徽省司法厅处罚依据的同一份刑事判决书上,就有一位与被处罚律师一样被判决书认定向法官送钱的律师,但司法厅竟没有给予任何处罚。当被处罚律师问及法律面前为什么不平等时,司法厅的代理人只好说这与本案无关。事后有人说,那是因为你们这几个律师没按“潜规则”去给司法厅送礼造成的,送礼的有问题也不处罚,不送礼的没问题也要想办法处罚,这就是他们现在的“潜规则”。

  
  针对安徽省司法厅的种种违法行为,王工律师在发表代理意见时再次呼吁:贵院正审的被处罚的李利律师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所希望的,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民大于官,法大于权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通知》不是指明:‘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必须按权限处理’么?接着不是又发了《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要把握几个问题》么?不是要求‘宽严相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么?难道‘判决属实’的必要条件不必要?难道对李利可不适用?难道维护中央地方上下级关系,可以说话不算数打自己耳光?”

  
  事后,有网友给我发来信息称: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认为,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为了把案件办得更扎实些,他们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汇报。2008年1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带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的法官到安徽省司法厅,希望安徽省司法厅主动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安徽省司法厅也承认自己处罚错误,但为了自己的面子,要求法院必须维持,说话间还搬出省里的一个官员吓唬法官们。这个情况我已在《从国家发改委败诉到法官为律师“说情”》一文中披露过(详见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自由的拙见》一书,该文并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东方法眼等网站首发或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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