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意识到这也是我向媒体说明情况的好机会,于是就将自己带来的曾经发表在各大网站的《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等文章的复印件,分送给到场的十余名记者。
但有几家小报,如合肥的《新安晚报》等还是于当天发表了十分有倾向性地报道,称“律师向法官行贿”,并且后来得知,这几家小报都是按照司法厅供给的“新闻通稿”发出的报道。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就已发出媒体限令“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性或结论性意见”。安徽省司法厅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们是故意动用媒体发出结论性的报道,向法院施压,干扰司法公正。
庭审结束后,有人告诉我,司法厅在一家豪华饭店里宴请了这些记者。还有一个记者告诉我:“我知道你是有理的的一方,面对强权,我不敢说真话,但我可以选择沉默。”
一审的判决是没有悬念的,让一个区法院去审理被告为省司法厅的行政案件,在一个权大于法的背景下,本来就是一件很滑稽的事。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出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规定的原因所在。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异地交叉管辖规定也仅仅是局限于同一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异地交叉,而对于我们这种被告为省司法厅的案件,如果不能易省交叉管辖,则是毫无意义的。很快,庐阳区法院就作出了维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判决。
五、懂法的没有决定权,有决定权的不懂法,这是中国许多法院的“特色”。
2007年10月8日,我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间,以维护中国律师合法权益称著的王工律师在《中国律师》杂志上针对本案发表了《律师证吊销权应慎用》一文,《律师与法制》杂志也发表了《律师“涉贿”吊销执业证书条件考》、《是谁把律师推上悬崖》、《律师为何沦为法律视野下的次等公民》等文章,对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提出质异,中国律师网和几乎全国所有省市级律师网站都转发了《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律师的权益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面子》等文章,中国律师网连续一个星期用大红标题将《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一文贴在首页,以示声援。为此,安徽省司法厅不仅清洗了胆敢转发此文的安徽律师网,还打电话要求北大法律信息网删除我的所有文章,此后又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删除了全国所有律师网站中声援我的文章和贴子。但非律师网站他们是没有办法管的,北大法律信息网等网站在听了我的申明之后,又将删除的文章全部恢复了,本文所提到的所有文章,现在仍可以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东方法眼等网站找到。
2007年12月10,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说明:和一审法院一样,也是将几位被处罚律师的案件合并审理),曾经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王工,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在庭审中,我提出司法厅超越司法程序,以“新闻通稿”向媒体发表结论性意见,向法院施压,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厅的代理人极力否认,称他们从未发过什么新闻通稿。而当我拿出司法厅组织宣传处发给一个记者的新闻通稿后,司法厅的代理人才不得不闭嘴。
当我提出司法厅未经立案调查,就提前作出处罚并提前八个月扣押律师执业证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时,司法厅的代理人马上否认说,“我们没扣过上诉人的证,我们至今也没见过上诉人执业证书,”我只好拿出一审庭审笔录,向法庭展示司法厅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已经承认扣证,只说扣证“不是处罚”,而是“暂缓注册”,是习惯性做法,司法厅的代理人才无话可说。事后,一位参加旁听的记者说:“想不到一个堂堂的司法厅会在法庭上当庭撒谎,他们太丢政府的人了。”
在二审开庭前,我还向法庭提交了由中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出具的《专家论证报告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安徽省司法厅对我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程序违法”,“直接将刑事案件中认定他人的事实适用于认定李利行贿是难以成立的。”
面对专家论证意见书,司法厅的代理人只好改变在一审中坚持的颍东区法院对他人的判决书是他们行政处罚的“核心证据”之说法,改称自己有权认定律师行贿。当我问及你们认定我行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有什么区别?司法厅的代理人说,我们依据的就是《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这里只有轻重之分,没有罪与非罪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