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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真的代价——“中国最天真的律师”获“奖”感言

  
  其实,司法部行政复议处的长官们都是很好的人,他们不仅热情地接待了我,还旗帜鲜明地认为安徽省司法厅是“胡来”,有人明确表示:要么让安徽省司法厅将他们的错误处罚主动撤回去,要么他们就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

  
  然而,安徽省司法厅并不接受司法部行政复议处的意见。为此,有媒体报道称安徽省司法厅花巨资“七次去北京汇报工作”,为了安徽省司法厅的面子——具体说就是厅长的面子,司法部终于把法律和自己的《通知》抛在一边,自己否定了自己。

  
  收到司法部维持安徽省司法厅错误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候,我真的有点儿晕了。我知道这个社会有问题,我知道有些地方司法状况很腐败,但我从来就没怀疑过党中央,从来就没怀疑过中央各部委。一个国家的司法部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平的,他们怎么能这样?那一刻,我觉得司法部楼顶上的五星红旗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司法部红彤彤的印章都变成了黑色,连天也突然变黑了。我开始思考:我们的法制是怎么啦?我们的法律怎么啦?我们的国家怎么啦?

  
  四、“民告官”,一个美丽的传说

  
  2007年7月17日,我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查阅司法厅的卷宗材料时,发现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厅长没有在有关处罚材料上签字。事后有人告诉我,这位副厅长一直坚持不能吊销我们的执业证书(与我一起被处罚吊证的还有阜阳市的几个律师,我当时在合肥市执业,属省直所律师),但他快退休了,他以拒绝签字的方式为律师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最后的抗争。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前,考虑到被告是厅级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我再次申请将本案提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在庐阳区法院立案前,已向合肥市中级民法院申请立案,被合肥市中级法院告知只能到庐阳区法院立案),但被通知驳回。当时正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法院都在倡导行政诉讼让被告行政长官出庭的做法,我又提出了让厅长出庭的申请,在这个申请中我这样写道:

  
  司法厅厅长曾经是原告在安徽省行政管理机关的最高长官,但原告一直未能仰视其尊容。为了此次处罚,原告曾写信申请其接待并向其陈述理由及律师之辛苦和无奈,同时还例举了温家宝总理在百忙之中接待进京送苹果的老农之事例,求厅长抽出些许时间,但被申请人未予理睬。在司法部行政复议期间,当复议处的的同志听说被申请人拒不接见律师时也感到十分惊讶和不解。

  
  现在,本案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为了满足一个曾经的律师仰慕其行政长官的愿望,并聆听其教诲,同时也让被申请人能真正了解案件的真相,提高被告的行政执法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我特别申请厅长能作为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所提倡的。

  
  当然,厅长并不同意出庭,庐阳区法院也只好驳回了我的申请。

  
  其实,我要求见厅长也好,要求厅长出庭也好,实在是以为我与厅长之间需要互相理解。我相信,人与动物之间都可以沟通和理解,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就不能了呢?然而,因为有了权力的隔阻,人与官儿之间的沟通远比人与动物之间沟通难得多。我想,如果我们的“公仆”们首先把自己当成一个人而不是可以张牙舞爪的权贵,这种沟通就会容易多了。

  
  2007年9月7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本案。就在我和其他几位被处罚的律师赶到审判大厅门口时,发现来了几辆喷有“司法”字样的警车,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的处长气冲冲地带着一大批人闯进法庭,跟着进来的还有扛着摄像机的记者。

  
  本案的审判长显然不知是怎么回事,当审判长问及他们是干什么的时候?他们称是司法厅请来的记者,审判长也只好接受这一现实。其实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法庭录音录像的,但司法厅是远远高于庐阳区法院的衙门,是权贵,他们似乎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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