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反感,一位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业余作者”写了《辩护人竟在网上替腐败局长叫屈》一文,发表在合肥的《新安晚报》上。新华社合肥站的一位记者又将我的文章作了符合他批判标准的歪曲之后,写出一篇《律师网上为贪官叫屈,检察官万言驳斥》,发表在新华网上,继而引发全国媒体对我的批判。此间,有关部门还发函给安徽省司法厅,要求吊销我的执业证书。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找我“谈话”,并多次在召开的律师会议上批判我的“反党言论”。直到2005年9月13日,北京的《法制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我之后,在9月19日的《法制早报》上发表《为阜阳原国安局长辩护之后》,又有一些律师和网友仗义执言,将《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到处转贴,《律师和法制》杂志及一些网站又连续发表了我的《为律师的名誉说话》、《关于“网上为贪官叫屈”事件的对话》、《再说功与过对量刑的影响及何谓“重大贡献”》、《构建和谐社会与次道德的提升》、《离开法庭,律师还能不能说话?》、《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结合》等文章之后,“事件”才慢慢平息了下来。
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初,“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此后,又有广东、海南等省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也即“犯罪人在被捕前的表现一直良好,并且从轻判决后也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为此,我又写出了《从“以功折罪”到“赔钱减刑”》,提出“电对人类是有害的,可电对人类的贡献远远地抵消了它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危害(电作为一种新能源出现在英国时,曾出现过从女王至平民普遍反对的局面,因为他们认为电是人类的杀手),所以最终电还是得到了普及”。“以功折罪”和“赔钱减刑”肯定也存在着不合理和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但它对我们社会道德的激励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弊端。因此,“它将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背景下,大行其道”。
2008年7月,《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又作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一书中的“刑辩大律师”附文收入该书。
三、说不清道不明的“文字狱”
《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发表后,曾有不少人暗中提醒我,由于这篇文章得罪了有关部门,他们正在想办法对我“采取措施”。我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我认为我写这些文章完全是出于对党和国家的热爱,出于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关心,完全是肝胆相照之言。并且“我们发现并肯定一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中的次道德行为,并非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是为了针对这些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合理、文明有序的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教人向善的法律制度进行有益的探讨,这正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2006年5月,当安徽律师协会对全省律师的执业证书进行年检时,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通知省律协“扣缴”了我的执业证书,称阜阳市颍东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我向法官“行贿”的问题。我了解情况后,认为刑事判决书只是对他人的判决,并不是对我的判决,并且,那份判决书认定我在代理这个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公司向法官送钱也是十分荒唐的。同时,假设这个情况是真的,我在那个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也只是“证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但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在开庭时并没有通知我到庭(事后得知,其他证人都通知到庭了,唯独没通知我这个证人),他们大概知道虚假的东西是经不起质证的,对于质证的结果他们也是明白的,所以就没有通知我到庭。因此,对我没有任何约束力的针对他人的刑事判决书,对于安徽省司法厅来说,就是“毒树之果”,是不应当作为处罚我的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