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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胜利在握”与投资者的“自杀”(下)

  
  当投资者从资源一级市场取得了矿业权后,其所享有的权利属性法定优于国家所有权,国家及政府作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涉和限制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当投资者对采矿权进行再转让的,例如山西二次“矿改”中所谓的“资源整合”即是典型的二级市场交易,其定价权主体不再是政府而是采矿权人,也即只有采矿权人才有权对自己的财产权交易价格进行决断。这也是第一次矿改中“有偿使用、明晰产权”的要义所在。

  
  对山西方面矿改政策合法性的初步结论

  
  我们的结论是:山西第一次“矿改”是在国务院政策指导下,包括国务院专门针对山西矿改出台的试点文件为背景启动的,其主要任务是推进资源的市场化交易机制,明细矿业资源产权,构建起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制度。这次矿改任务按照山西方面的计划,应当在2006年到2007年12月底完成,但实际上延续至2008年初才“收工”。第一次矿改通过投资者缴纳资源价款的形式基本上完成了将存量资源的产权明晰化,即明确规定了各矿业权主体已经获得了对存量资源的有偿使用权。

  
  应当说,山西方面在第一次矿改中基本上完成了国务院授权所规定的任务。构建起了投资者的矿业权“私有化”产权体系。符合物权法关于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的特殊权利形态,从政策宣传和行政许可措施等方面体现了矿业权属于具有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的财产权性质。但这种合法的产权秩序被随之而来的二次“矿改”所否定,破坏了第一次矿改中所构建的矿业权“明晰产权”的法律体系。

  
  这是因为,第一次“矿改”基本完成后,虽然在2008年在奥运前至奥运期间,为防止出现新的矿难事故影响“绿色奥运”氛围,在山西的多个中小煤矿被要求停产整顿。但是,通过第一次矿改及技改,许多投资者对奥运完毕后立即开始新的生产充满了信心和期待。

  
  更难预料的是,山西风云突变,二次“矿改”在奥运后被突击性地提上议事日程。推动二次“矿改”的标志性人物是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2008年9月起任山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的王君。

  
  北京奥运刚刚结束的2008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即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据此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二次“矿改”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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