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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胜利在握”与投资者的“自杀”(上)

  
  应当说,山西方面在2008年9月之前的政策中对投资者在第一次矿改中的合法权益基本上给予了有力地保护。早在国务院试点批复前的2005年6月,山西省政府即出台了《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该文件明确规定要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煤炭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

  
  此外,山西方面早期的矿改政策中对于资源整合中“国企与民企”的关系也做了基本正确的规定,即“鼓励”和“支持”国企通过市场化手段兼并重组中小私有煤矿。同时,规定了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采用股份制、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解决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而不是象二次“矿改”中那样利用行政强权人为地划定整合“势力范围”并进行强制“整改”。

  
  山西方面在第一次矿改中,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非国有煤矿采矿权,规定可采取两种办法保护国家和政府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用:一是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政府可与采矿权人、投资者充分协商,将其剩余资源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企业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委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管理、经营,并依法按股收取资本收益;二是对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且难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可列入资源有偿出让变现的范围,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出让。

  
  山西方面在第一次“矿改”中对国务院和社会公众明确承诺的“矿改”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核心问题是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力度,分类、分级规范出让行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建立和规范二级市场,逐步使矿业权依法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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