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给国务院报送的意见中也要求山西方面要坚持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保护各类企业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可见,国务院对矿业权改革的授权本意主要包括:资产化管理;市场化改革;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建立起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有偿取得”体系;保护矿业权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等。
山西方面在第一次“矿改”中的政策与态度
在国务院发布对山西矿改试点的授权后,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试点批复精神的相关文件,承诺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对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现已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结合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有偿使用。
应当注意,政府方面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有偿使用”制度,首先是基于对国家(政府)这一矿产资源所有人权益保护的考虑,目的是改变采矿权人无偿采掘国有资源的局面,使得国家(政府)可以从投资者那里收取一笔关于矿业权一级市场的交易对价——“资源价款”,从而实现国家作为资源出让人的收益权。
可见,第一次矿改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同时,对应地产生了投资者的权利,即投资者所获得的权益不再是完全依靠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划拨或非交易方式取得,而是光明正大地从国家和政府手中“买”来的资源存量,在
物权法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此后,政府不能再对投资者有偿取得的该资源量任意处置,不能对之是否授予采矿权而任意地自由裁量,而是有义务保障投资者对其有偿取得的存量资源享有采掘权。